我半年多前给一个朋友担保了一份借款,金额是5万元,当时我朋友在借条后注明使用期限一个月,我就在在担保人后面签了名字,并没写担保期限什么的,仅仅是签了名字,现在离当时约定时间过去半年多了,我朋友还没有还款,现在也找不到人,那个借款给我朋友的多次找我,我真的要替我朋友还钱吗?我也不是很有钱,我现在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我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谁能告诉我?
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两种。若是一般保证,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途径向债务人先行追偿。只有当债务人财产被执行后仍有不足部分,才由担保人继续承担还款责任。而如果是连带责任,当债务人没有能力还款时,债权人可要求担保人履行债务。相比之下,连带责任保证,对于担保人来说无疑风险更大。一旦借款人跑路,债务无法清偿时,作为担保人应注意审查自己有无可以免责的情形。一般来说,如果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会有部分免责的情况。
现在在应该还钱之日起至今已经超过6个月,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我现在是不是已经免除保证责任了,急!!谢谢
参考资料:J_law_kilo 来自团队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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