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担保如何实现的问题..急用 谢谢了!!!

反担保是担保人和债务人之间签订的,为了实现担保人的追偿权。
但是我要问的是既然债务人已经没能力清偿原债务,让担保人去偿还。那么担保人再给债务人签订担保合同有什么效果那?不是还不能得到清偿吗?

【抵押反担保】反担保法律关系中反担保人的利益保护即担保债权的实现问题

  1、反担保权人的担保债权的实现基础和条件

  a、必须有主民事和担保合同的存在和有效;

  b、反担保合同的存在和有效;

  c、由于债务人未履行主合同义务,反担保权人已经承担担保责任;

  d、债务人未对反担保权人的担保债权未予清偿。

  2、反担保中抵押的特殊情况

  a、在主合同中,常常会出现债务人须分期、分批履行债务的情况,即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是长期的。随着债务人逐步分期履行自己的义务,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也是逐步减少。但是主合同履行未全部完毕,而是部分债务届满履行期,担保人的债务如何保护,如果按照担保法理论和规定,担保人只能就其已担保的担保责任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而不能就未承担的担保责任一并主张权利。在分期、分批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对于已经到期的债务,当债务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的情况下,而担保人必须承担保责任,偿还债务人所欠债务,而担保人行使追偿权,向债务人或第三人追偿担保债权时,也只能就已偿还部分主张。这样就对担保人的利益保护非常不利,陷入了恶性循环当中。但反担保权人如何实现抵押权,如何处置抵押物和拍卖抵押物的剩余价款分配等等,在此种情况下,该如何解决法律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方案,一是自救,即在签订担保和反担保合同时,可以约定出现哪些情形时,担保人有权解除担保合同,行使反担保权的权利,请求以债务人抵押或质押的财产进行处分,偿还债务人所欠债权人的全部债务,以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二是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保护本担保人及担保权人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在不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将解除担保合同的权利赋予担保人,担保人可以有条件地解除担保合同直接行使追偿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

  b、反担保法律关系中,提供反担保抵押的第三人或债务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反担保人的权利如何保护。我国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70条也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遭到拒绝时,抵押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提前行使抵押权。”但是作为反担保权人是否应有此权利,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予以明确。在实践中,作为主合同的债权人在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清偿或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不会主动提出终止主合同的履行,而由于第三人或债务人的违约有可能导致反担保权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担保职权无法追偿或追偿困难。故笔者认为,虽然反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但作为反担保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有终止反担保合同,处分抵押物,以处分抵押财产的价款清偿担保的债权,以免除反担保权人担保责任。

  反担保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频繁和广泛,追究原因,无非是债权人为避免自己行使抵押权、质权等繁琐手续和麻烦而要求主债务人向其提供其认为满意和更快、更好实现债权的保证担保。而担保人提供保证时,又担心自己提供担保债权的实现问题,故出现反担保。实质上反担保与担保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它们处于同一法律理念的指导和规范之中,只是在某一时间或某一案件之中,出现一个担保的前提和基础上,又在一个特定的情形下设定一个担保的情况。本担保与反担保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内在联系,故反担保也是担保,或者说反担保就是担保,但在实际操作中,更应明确和保护反担保中反担保权人的利益保护,才能使反担保发挥其更大作用,促进我国商业交往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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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4-28
担保人是指有经济还款能力的,如果没有反担保根本不成立,等于是无效担保。这个在签署反担保书是应该审核担保人的条件。反担保人如果承担了担保责任,帮借款人履行啦债务,反担保人可以追诉借款人履行债务
第2个回答  2018-01-17
本人认为,反担保存在的主要问题不是能不能清偿债务的问题,可能是为了 在出现流动资金有困难等情况下 对该事件有一个更好的周旋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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