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继子女能否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

请问过继出去的孩子能否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呢?有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
过继出去的时间是在五十多年之前,当时并没有什么手续。而且该孩子的姓名曾经在父亲的档案中出现过。
该孩子一直在外地生活,从未对亲生父母尽过赡养义务。
该孩子继承了过继父母的遗产,且没有对亲生父母尽过赡养义务。

从法律意义上讲,过继来的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消除,当然不能继承其亲生父母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0-03-26

过继子女系民间通俗称谓,一般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对应的法律概念为养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过继来的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消除,当然不能继承其亲生父母的遗产。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值得注意的是,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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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07-29
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抚养较多的,除可依法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如果没有对亲生父母尽赡养义务,就不能要求分遗产。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2-05-03
不可以,以前虽然手续没有那么严格,但是只要是基层组织、邻居、亲友能证明存在收养关系,收养关系既可以成立。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与亲生父母关系终止。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5
过继是民间称呼,实际是收养,在收养法颁布之前的事实收养受法律保护,收养关系成立之日,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为父母子女关系,与亲生父母之间的关系终止追问

请问有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谢谢。

追答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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