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如果在1992年3月20日捡到弃婴好心抚养,但是一直没有登记收养关系,事后发现了孩子的生父母,要求生

父母领回孩子,请问此时这个弃婴和好心抚养她的人是否已经形成收养关系呢?我看到有人说此时并没有形成收养关系,但是可以成就无因管理,对吗?如果形成了无因管理,那么事实收养要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成就呢?比如,如果这个弃婴是在1980年捡到的,是不是就是事实收养呢?那么如果1980年捡到的,在1995年发现了生父母,要求生父母领会,此时是不是事实收养呢?

在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已经形成事实上收养关系的,法律给予承认收养关系成立。本案中,收养关系成立。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领回孩子,解除收养关系。追问

如果有事实证明抚养孩子的好心人仅仅是出于好心抚养,并没有想过要收养,而生父母以事实收养成立,不愿意要回孩子,好心人的子女不同意该弃婴将来的继承遗产权,如果认定事实收养成立,不是破坏好心人的家庭和谐吗?

追答

遗产继承权是完全可以通过遗嘱的形式加以解决的,养父母可以留下遗嘱,把财产留给自己的亲生子女,问题不就解决了么。

追问

但是如果在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就先故了呢?(但是留遗书或者家书中提到说不承认收养关系)。
另外,我下午看了一下收养法,发现,弃婴是不能随便收养的,也就是说如果收养弃婴的时候家中已经有子女了,那么即使意愿上是按收养关系来确立和这个弃婴的关系,法律上也会说这种收养因为违背计划生育而无效,对吗?

追答

没有留遗嘱就要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养子就是第一顺位继承人。
另外,收养弃婴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而且,这是收养法公布之前收养的弃婴,收养关系已经成立了,这一点不用置疑。

收养法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追问

收养弃婴绝对有限制的,你也写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这个弃婴一定要在福利机构收养的才不受自己有无子女的限制,自己捡到必须要先报民政部门,发通告找寻生父母,未果的情况下,再向民政部门领养该小孩,这个时候才不受自己有无子女的限制。
我赞成你说的在92年收养法出台之前的事实收养有效,关键我不理解的是这个事实是不是也要通过客观来证明呢?那么不也要时间证明吗?

追答

这是很容易证明的,户口,身份证,邻居证明,社区证明,街道办事处证明,派出所证明,单位同事证明,单位证明,学校证明,太多可以证明的,不成为问题。

追问

我的意思是说92年4月1日《收养法》生效,如果92年3月30日收养了一个孩子没有办理登记之后也没有不办92年4月2日在这短短的3天里也成立事实收养吗?我觉得这个3天能成立一个收养的事实?小孩子连爹妈都还不会叫呢。如果在92年5月发现了亲生爹妈收养的爹妈说:你们把孩子带走吧。结果亲生的爹妈说:孩子是你的了,你们已经成就收养关系了。但是收养的爹妈说:我只是看着孩子可怜暂时代养既然你们是亲爹妈就把孩子带走,补偿奶粉钱。

追答

你是真的发生了什么事,还是就想学点法律常识?还有这种假设干什么,三天就发现还能构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吗,如果是当时就发现,根本就不构成,把孩子还回去就是了。这么多年了,再说假设一点意义也没有,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跟法律较劲是徒劳的。

追问

嘿嘿,那么就是说所谓的事实婚姻和事实收养也还是需要时间来证明这种事实关系的存在的,如果时间太短,即使程序上可能成立事实收养和事实婚姻,但是实际上却没有办法成就这种事实关系。对吧?

追答

就是这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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