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的期限是:自售出之日起,价格在50元以下的"三包"期限为一个月;价格50元(含50元)至100元以下的二个月;价格100(含100元)以上的为三个月。
第六条 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的范围是:
1、 确因质量原因出现脱胶、掉跟、断线等情况,经销者应当免费给予修理,修理期限为七天,确需送外地及生产厂家修理的,修理期限为30天。如按期未能修复的,应当允许调换,无同型号时,应予以退货。
2、 凡消费者购买鞋后即发现其尺码与国家标准不符,或者两只鞋颜色不一,大小不等和均为一边脚的,经销者应给予调换,无同型号时,应予以退货。
3、 "三包"期内(扣除送修时间),对经二次修理后仍出现脱胶、鞋底断裂、鞋面皮鞋断裂等质量问题的鞋,经销者应尊重消费者的意见,作调换或退货处理。
4、 凡因鞋子质量问题发生争议而需送有关部门检测后才能判明责任的消费纠纷,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应及时把鞋送法定检测部门检验,其检验等有关费用均由责任方承担。
5、 调换或退货的鞋类商品由经营者集中定期退还厂家,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
1、 无信誉卡或购物凭证的;
2、 标明降价销售的"处理品";
3、 超过"三包"期限的;
4、 自行修理和人为性损坏。
第八条 对不执行本规定的生产经销者,限期整改仍无效,则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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