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保险条款与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的区别: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最早制定于1912年,后来经过多次修改,于1983年4月1日起实施,条款包含协会货物A条款(简称I.C.C.(A))、协会货物B条款(简称I.C.C.(B))、协会货物C条款(简称I.C.C.(C))、协会战争险条款和协会罢工险条款。同时,经过修订,英国伦敦保险协会联合货物保险委员会推出了2009年1月1日版的协会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较之于1983版,对保险责任起讫期进行了扩展、对保险公司引用免责条款作出了一些条件限制、对条款中容易产生争议的用词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且条款中的文字结构更为简洁、严密。在国际海运保险业务中,英国是一个具有绝对优势的国家,凭借其强大而丰富的软硬件实力,使英国伦敦的保险事业长期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居于垄断地位,尤其是伦敦的Lloyd劳合社和伦敦仲裁。它所制定的保险规章制度,特别是保险单和保险条款对世界各国影响很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海上保险业务中直接采用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
而国内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一切险条款,最早可追溯到建国初期,在海上保险领域,我们使用的是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条款,在1963年我国拟定自己的条款时又基本上沿用了伦敦保险协会条款关于一切险的提法和责任范围,1981年1月1日修订并生效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最终形成了国内自己的保险条款,并被国内各家保险公司在办理进出口运输货物保险时所参照与借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可分为三大类:主险、附加险和专门险,主险又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附加险又细分为三类若干种,专门险只有两种: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和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系根据海上运输特殊货物的需要而专门制定的。
两个一切险条款在对“一切风险”的理解上,协会一切险条款规定的除外责任比人保一切险条款更为具体、更加全面。协会一切险条款规定的除外责任分为一般除外责任、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战争险除外责任和罢工险除外责任4大项,其内容还规定了由于保险标的的包装不充分或不适当而造成的货物损失;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所造成的货物损失等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形。此外,还把运输合同中的适航、适货的默示保证改为明示保证。这种详细而明确的除外责任规定,有利于消除以往认为不论任何原因引起的损失都是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的误解。
以协会一切险条款中第五条规定的船舶和运输工具不适航和不适货条款为例,该条款与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的默示适航保证义务紧密相连,体现了法律的一致性。但人保海上货物运输一切险条款中没有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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