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正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羁押在看守所的,是不允许探视的,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除外。
案件正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羁押在看守所的,除了办案单位民警、检察官、法官可以提审犯罪嫌疑人,律师经办案单位允许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有碍于侦查或涉密案件的,不允许会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探视、会见犯罪嫌疑人。
对于已经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剩余刑期不满一年的,在看守所服刑的犯罪嫌疑人,只有犯罪嫌疑人直系亲属持有效身份证件提前预约,在看守所规定的探视日才可以探视犯罪嫌疑人,其他关系人不得探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第三条: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
第五条: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看守所。 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置看守所。
第六条:看守所高所长一人,副所长一至二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看守、管教、医务、财会、炊事等工作人员若干人。 看守所应当配备女工作人员管理女性人犯。
第七条:看守所对人犯的武装警戒和押解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担任。看守所对执行任务的武警实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