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本人于2003年7月签的合同,总共签了两次一直签到2005年,共二年半,后来就没签了,请问这样是合法的吗?
有谁知道劳动法上对合同是怎样要求的吗?偶是武汉的

第1个回答  2007-12-13
  仔细地看了一下新劳动法,应该是不合法的哈.

  即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期满以后,如续约的,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必须签定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更为严厉的罚则

  关联条款: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解读:
  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上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这些条款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应当说,其中制定的处罚规则是非常严厉的。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将来考虑的重点应转向如何在管理中采取各种强化措施,建立单位内部严格的劳动合同签订纪律,禁止或防范出现员工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避免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所以从劳动法可以看出,你从03年只签了2年半,到05年期满,但现在仍然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必须得签定劳工合同,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体事项你应该向你们单位交涉.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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