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的。
一是航线运输驾驶执照,持有人可以担任客运飞机机长;
二是商用飞机驾照,持有人可以担任小型喷气机机长和客运飞机副驾驶;
三是私用飞机驾照,此种驾照的持有人只能进行不能以盈利为目的的飞行。
飞行执照主要课程包括:航空理论(空气动力学、导航、发动机原理等)、航空气象、人的因素(飞行对人生理和心理的影响)、陆空对话及航空英语等。
课程结束后,将有近一个月的复习时间,然后由民航总局对学员进行统一的PPL地面理论考试,只有通过了理论考试才有资格进行下一步的飞行学习。)
飞行驾照的报考有严格条件限制:学员必须年满17周岁;听力、视力等身体条件都要合格;此外还要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口吃和口音;具有初中或者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等。
扩展资料:
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第六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临时飞行空域的水平范围、高度;
(二)飞入和飞出临时飞行空域的方法;
(三)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的时间;
(四)飞行活动性质;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在机场区域内划设的,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二)超出机场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三)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管制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四)在飞行管制区间划设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
批准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部门应当将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报上一级飞行管制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单位。
第九条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7个工作日前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负责批准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3个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使用
第十条
临时飞行空域的使用期限应当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的性质和需要确定,通常不得超过12个月。
因飞行任务的要求,需要延长临时飞行空域使用期限的,应当报经批准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同意。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完成后,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其申请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即行撤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飞行执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