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扩展资料
《勿让青少年心中种下轻视法律的种子》
5月7日,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发生一起杀人案。“就我们目前了解的情况,这是一起非常恶劣的案件。”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处处长栾驭说。
据警方调查通报:5月7日凌晨,犯罪嫌疑人辛某某(男,2002年1月出生)、李某某(男,1999年11月出生)酒后将宋某某(1946年4月出生)殴打致死。目前,两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据媒体报道,来自各地检察系统统计,近几年来,我国未成年人总体犯罪率逐年下降,但低龄化趋势日益明显,在校未成年人占很大比重,毒品犯罪、性侵害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开始有所增多,不少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暴力凶残,共同犯罪居多且犯罪后果严重。
回看那些令人心惊的案例,多数青少年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究竟触犯了哪条法律,或者即使明白自己涉嫌犯罪,也不以为然,认为不过是批评教育一下,不用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于是,我们看见,一名高三学生仅仅因为不满教师约谈家长,当着母亲的面将班主任捅死,还笑着说,“我从来没有把他的生命放在心上“;我们看见,三名中小学生仅仅因为入室抢劫被发现,残忍弑师,事后,涉嫌犯罪的少年满不在乎:“我们不满14岁杀人不坐牢”。
是因为现行法律对青少年犯罪处罚太轻吗?的确有这方面因素。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则。
但重教育挽救、改造,并不意味着就没有处罚,为什么在不少未成年人眼里,“从轻处罚”就变成了“网开一面”,以为自己不受法律约束呢?因为他们从来没有读懂、甚至没有接近过“法律”这个两个字,他们年轻的生命所感受到的,更多的是学校家庭的威权。
再说法律规定14、16、18岁不同年龄负不同法律责任,且那么多青少年恶性伤人、杀人都“从轻处罚”“教育了之”,他们还有什么可敬畏的;何况他们目力所及,是各种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执法效率低下,是法律对权力的屈从。
对法律不知不想敬畏,何来遵从? 法律是不是该结合社会实情相应地把负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往下降?加重对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刑事处罚?
另一方面,撒什么种子开什么花,种什么苗长什么树,要让青少年树立法治观念,并养成守法行为、习惯,需要在他们心中播撒下法治的种子,用法治滋养青少年的成长。这并不是在教学大纲中增添一堂普法课那么简单,形式主义的灌输说教,不如来自家庭言传身教和社会耳濡目染。
当前,最令人担忧的还不仅仅是青少年犯罪中的低龄化和暴力化,而是今天社会存在的对法律轻视的现象,在一代青少年心中种下的罪恶种子,若干年后,它们会不会开出恶之花?
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知法守法则法彰。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让尊法、守法、用法成为全体人民的生活方式,迫切需要从青少年群体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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