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请问普通保证和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起算标准分别是什么?保证期间内主债时效中断,保证中断否?

如题所述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起算点一样。保证期间内主债时效中断,一般保证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不中断。
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一)普通的起算点
  如果在保证合同中,债权人与保证人对保证期间作出了约定,那么除非当事人此种约定的保证期间存在《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1款或第2款的情形,否则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的开始日确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即便该开始日早于主债务人的履行期届满日也无关紧要。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的保证期间属于《担保法解释》第32条的情形,那么就应当适用法定的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即《担保法》第25条第1款与第26条第1款规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的次日。此外,当保证合同成立之时,主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即此时债务人已经处于债务不履行阶段,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显然不可能再从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而应当从保证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二)特殊情形下的起算点
  1、主债务没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当主债务没有履行期限或虽有对履行期限的约定但是该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保证期间从该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2、主合同预期违约时保证期间的起算
  《合同法》吸收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建立了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该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界定来看,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无论该不履行债务是发生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还是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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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9-01
我国《担保法》对一般保证的规定的限制比较严,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在实践中,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的也予以认定。除此之外,包括当事人明确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约定、虽然约定但不明确的均为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担保法》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也采用了现实主义的做法,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时效不中断。”
第2个回答  2012-09-02
保证期间起算的时间应当是: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关于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担保法解释》第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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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担保期限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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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期限为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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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最新规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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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2年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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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期限
则视为未约定。在双方未约定情况下,保证期间同样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明确了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在保证合同中,若对保证方式未作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清晰,则视为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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