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一些发票是手撕的,可能是200面额,但撕的是100的,税务局是怎么知道某各司已开具了100的票呢?
那为什么说 没给消费者发票 就是逃税呢?既然开票商领发票时已经交税了,他没再给消费者 想不通怎么算漏税
没给消费者发票 就是逃税呢? 说明他的营业额已经超过税务局核定的金额了,当然就是逃税了。 当时税务局核定的营业额为50000,他领50000的发票。当发票用完了,他不给你发票,是不是漏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