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租赁 未签订租赁协议 发生争议后的解决办法 (麻烦耐心看完)

家里的房子是连带着店面的 因为一家人长期在外很少回家 一般都把店面租出去 去年在前一个租户租完后 又租给了另外了一个租户 先前一直要跟租户签订租赁合同的 因为租户一直说不用 家人也感觉应该不会出什么问题 就草草作罢了 租户租的店面是用做美甲生意的 因为生意需要 所以要装潢得得体一些 故此拆除了原来店面的门面连带着原来的3层门 虽然我们一直不同意 都是亲戚在看这件事情 所以最后就那她随便了 也是觉得日后不会怎么样 又不了了之了 先前双方有口头说定 如果别的店面涨 我们也会跟着涨 租方也表示同意 所以 今年八月满一年租期后 我们就要求涨价 但是租方 不同意 决定退租 我们也同意 但是问题就来了 租方要求我们补贴她的装潢费 要么 就要连门一起全部装潢拆除 实在是太让人气愤了 房子是父母的 但是父母现在都还在外省 那么我作为子女的 应该怎么处理这件事情了 按常理说 要么把门面留下要么要恢复原样 但是就因为那女的太理直气壮了 竟然还自己去找自己认识的派出所人员来压制人 而我又在学校 真不知道怎么办 按法律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 我该怎么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了??急 急
刚才打电话回去问亲戚 好像今天下午 四叔被叫去签了字 具体的内容 四叔并不是很清楚 因为很是莫名其妙的 搞得四叔也很糊涂 那么在当事人不在场 而亲属也没被委托时 签订的一些字据是否有法律效应 如果我回家处理的话 我能否成为父母的委托人 行使权力 当然 我已经是成年人
现在态势已经发展成了 租方在我们不知情的状态下 破坏了装潢之外的 所属我们的 电缆线和墙壁 实在是 !!!!就因为自己认识派出所的官员就可以这么为所欲为?!八月到现在她强占着我们的店面 迟迟不肯搬出去 多次向她要房租 她都说她又跑不了怕什么 就是不给 这一个半月的房租也就这么赖着 啊啊 怎么办了????~~~

1、关于租赁合同问题,没有签订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只要贵方留一个合理期限让她搬走就可以了。如果对方拒绝搬迁,可以依法起诉。
2、租赁合同价格,没有具体约定的,可以参照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要求。另外请注意要求赔偿损失至她将房屋实际交付之日,免得诉讼阶段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
3、关于装修问题,贵方要留下她装修的部分可以折价,如果不要,直接让她恢复原状就可以了。也就是说,她必须拆掉自己的装修,恢复成出租给她之前的房屋状况。如果她破坏了房屋,可以要求赔偿。
4、如果判决后她拒绝履行,您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9-18
建议让对方起诉你们,
你们可以给对方一个搬离的期限,比如三天,五天都可以,过期不搬的话,你们就把对方的东西全部清出屋内,然后锁门、
第2个回答  2012-09-19
1、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的,应签订书面合同,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2、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诉求:1)解除与承租方的租赁关系(理由:拖欠房租,无良租户)

2)请求支付拖欠房租及直至搬离时的租金。(可以按照当前的市场行情租金请求)
3)若对方执意拆除以装修的部分,可请求要求对方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原状的,需要补偿损失。
4)对于其破坏的部分,请求对方赔偿损失并恢复原状。
起诉前:你需要准备一些证据:1)对方拖欠房租的证据;2)对方破坏房屋设施的证据;3)对方装潢前房屋的原状,或者原始的不能影响再次出租的状态。4)目前对方装修之后的状态及对方拆除之后的状态。一定要注意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3、有关法律规定:(房屋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问

未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不大懂是什么意思?? 原来店面的门是有三层 分别是木门 玻璃拉门 和铁门 被承租人拆除后 换成了玻璃门和电动卷帘门 这个是未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还是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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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2-09-19
建议你们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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