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业务机构:
1、 立案庭
审查应由该院受理的民事纠纷、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审查应由该院受理的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是否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对应由该院受理的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对应由该院受理的各类上诉(抗诉)案件审查立案;
审查应由该院受理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并决定是否再审立案;
对该院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抗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负责应由该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进行诉前财产、诉前证据保全及调解;
对立案阶段提出的管辖异议案件进行审理裁决;
审理不服管辖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等上诉案件并作出裁决;
核算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的审批手续;
处理来信来访(其中,对该院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来访,由有关审判庭接待处理);
对该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判流程管理,对审限(审理办案的期限)跟踪督办;
负责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立案工作。
2、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第一、二审案件,复核死刑案件。
审理相关的涉外内审案件。
审理涉外移管案件。
审理相关的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审理因特殊情况假释的复核案件。
处理相关的死刑喊冤案件。
审查死刑备案材料。
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
指导全国法院的减刑、假释工作。
3、 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第一、二审案件,复核死刑案件。
审理相关的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
处理相关的死刑喊冤案件。
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
民事审判第一庭
5、民事审判第二庭
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审理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
依法审理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除房屋买卖)纠纷;金融、证券、期货、票据、股权等经济纠纷案件;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的破产案件;建设工程承包等案件。
6、 民事审判第三庭
审判第一、二审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案件。
审查处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以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
办理知识产权申请复议案件。
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7、 民事审判第四庭
审判第一、二审海事案件。
审判第一、二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和侵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第一、二审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第一、二审信用证案件。
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
审查有关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审查处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请再审的案件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请再审的案件、海事行政案件和有关海事扣船执行案件。
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8、 行政审判庭
行政审判,即指法院通过对行政行为因违法、失职、越权、未遵守造成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损害而引发的行政案件的审判的方式进行权力制约。
9、 审判监督庭
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
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各类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
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刑事案件;依法核准因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案件。
扩展资料:
法院(court),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主要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
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其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法院
法院都包括以下几个庭:
民一庭:负责审理一般民事案件。
民二庭:负责审理商事案件。
行政庭:负责审理行政案件。
刑事庭(含少年审判庭):负责审理一般刑事案件(少年审判庭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林业庭:负责审理林业刑事案件及部分民事案件。
审判监督庭:负责审理再审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级别升高,分得更细。
拓展资料:
法院(court),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主要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
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其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法院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 判庭和经济审判庭。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基层人民法院除审判案件外,并且办理下列事项:
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2.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1.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3.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高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1.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2.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3.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其他需要设的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2.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3.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拓展资料:
专门人民法院是中国统一审判体系--人民法院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农垦法院、石油法院等。
专门人民法院与地方法院的区别主要在于如下几个方面:
1、专门人民法院是按特定的组织或特定范围的案件建立的国家审判机关,而地方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区划建立的国家审判机关。
2、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具有专门性,即专门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案件的性质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受理管辖案件的范围具有特定的约束。
3、专门人民法院的产生及其人员的任免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例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并不是经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联同中央军事委员会任命的。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