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下额被打伤口长度约4公分,请问构成轻伤害吗?

我在单位上班,坐在办公室时,突然冲进来二十几个人将我围住殴打,连我自己都不知道是什么原因,这样算不算故意伤害罪。当天晚上对方被当地派出所抓到了派出所,请问这样可以保释吗?

  人体轻微伤害鉴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CA/T146-1996-07-25公安部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轻微伤的评定的原则方法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造成的轻微损害。
  2 总则
  2.1 本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
  2.2 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2.3 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历档案。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
  2.4 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
  2.5 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
  2.6 本标准为轻微伤的下限,上线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3 头颈部损伤
  3.1 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2 头皮创。
  3.3 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3.4 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3.5 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3.6 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3.7 眼部挫伤。
  3.8 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3.9 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3.10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3.11 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3.12 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3.13 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3.14 涎腺其导管损伤。
  3.15 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3.16 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3.17 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3.18 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3.19 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
  4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4.1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4.2 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肌层。
  4.3 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4.4 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4.5 外伤后血尿。
  4.6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4.7 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4.8 阴囊、阴茎挫伤。
  4.9 脊柱韧带损伤。
  4.10 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5 四肢损伤
  5.1 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
  5.2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5.3 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5.4 手、足骨骨折。
  5.5 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6 其他损伤
  6.1 烧烫伤
  6.1.1 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伤。
  6.1.2 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6.1.3 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m2。
  6.1.4 烫伤达真皮层。
  6.2 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
  6.3 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6.4 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附加说明
  A1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轻微损伤,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款作出鉴定。
  A2 未成年人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50%;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60%。
  A3 两种接近本标准以上的损伤,可综合评定;同类损伤可以累计。
  A4 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开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 、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 ,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三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8-02-29
不能保释,因为对方侵犯了您的人身安全,并打伤了您,所以不能保释,构成伤害。
第2个回答  2008-02-29
挖靠 20几个人打你!我最多被4个人同时打过` 佩服`
这样绝对是蓄意伤人。他们被抓了么? 是你想保释他们? 是你的话你有权保释他们也有权告他们, 看你的了。

我下额被打伤口长度约4公分,请问构成轻伤害吗?
不能保释,因为对方侵犯了您的人身安全,并打伤了您,所以不能保释,构成伤害。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她的寂寞我想要 2008-02-29 · TA获得超过255个赞 知道答主 回答量:388 采纳率:0% 帮助的人:0 我也去答题访问个人页 关注 展开全部 挖靠20几个人打你!我...

我的额头伤口有4公分能构成轻伤和毁容吗
毁容是重伤,目前情况可能连轻伤都构不成,或许是轻微伤,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4 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伤口达到4厘米可以判刑
是由伤害(伤情)等级来决定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法医鉴定结论为轻伤以上则要承担刑事责任。但要是仅只有一个几公分的外伤刀口没有组织上的损伤可能只能鉴定为轻微伤,则没有刑事责任。如是构成轻伤以上,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院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

被人打得头部有四公分的伤口,面部有两处三公分的伤口,构成轻伤吗?
当事人单纯面部两个伤口,单个3CM,累计6CM,已经至少构成轻伤二级。因此,伤情肯定是构成轻伤的,不过,最终需要以司法鉴定机构法医给出的结论为准。2、打人者如果系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则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按照刑法234条追究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3、打人者如果系随意殴打他人,导致...

头部3到4公分伤口能构成轻伤吗
头部3到4公分伤口不能构成轻伤。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致人头部创口长度超过八厘米以上构成轻伤,或者致人颅骨骨折构成轻伤。

如果与人打架 把人打伤了,伤口长几公分或者是几厘米会被判定为刑事案件...
【法律意见】 脸部伤口4.5公分以上就算轻伤。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面部轻伤标准: XXX 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

我在家被人用莱刀砍伤伤口4公分对方能判刑吗?
受害人被人用菜刀砍伤,伤口长度4cm ,即使是面部,也是轻微伤,侵害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会被判刑,但应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受害人可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规定向加害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只有的...

面部伤口长4公分深度2公分能达上轻伤吗?
面部伤口长4公分深度2公分不能达到轻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打架致人面部创口长度超过4.5厘米构成轻伤二级。

被人打下唇挫裂伤见软组织4—5公分,缝5针法医会鉴定什么伤情呢...
5.2.4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 0cm以上。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 c㎡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 0 c㎡以上。最终以法医鉴定意见为准。

头部被打一个T型伤口,大约4厘米和1厘米,能鉴定为轻伤吗
头部被打一个T型伤口,大约4厘米和1厘米,不能鉴定为轻伤。按照规定,打架致人头部创口长度超过8厘米或者致人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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