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劳动合同到期,但是公司忘记和他们续签劳动合同

两个月后他提出离职,但是未提前一个月就走了,其行为对公司造成一定的影响,离职手续已办理,公司在发最后一个月的工资的时候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给他发放,事后员工不服,请问这种情况公司是否不合理?

公司忘记和他们续签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以后进入未及时签订书面合同的违法状态,员工有权随时通知公司离职,并主张原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以及未续签劳动合同继续提供劳动期间的经济补偿金,以及超过1个月之日起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如果员工有提供劳动,“发最后一个月的工资的时候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给他发放”肯定不合理。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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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9-15
不合理,视为原合同继续,应当按原工资标准执行,可以仲裁解决。
第2个回答  2012-09-15
你好,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3个回答  2012-09-20
去告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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