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1992年入厂至12年8月30日
92年到08年1月1日都未签订劳动合同
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颁布后才与厂方签订了一份08年1月1日至09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至今未续签合同(是否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现厂方以金融危机效益不好为由辞退了我(只赔偿1个月工资)
我可以申请以下赔偿吗?
1:工龄赔偿(赔偿方法是按入厂年限来算,还是按08年1月1日签订的日期算.如按入厂年限来算最高是否只能算12年)
2: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赔偿(09年12月31日至10年11月30日11个月是否有期限)
3:社保医保赔偿(厂方只从11年交到至今12年8月30日.我能要求补全以前未交完的吗?)
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否按二倍来赔偿(也就是12年双倍赔偿)
现已准备申请劳动仲裁我需要那些材料或者证据!如果仲裁不满意我可否请律师起诉)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