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姥爷在7年前去世{生有两子一女},留有一套房子,当时没有遗嘱,我姥姥也于前天去世,姥姥生前病情没有发作并且神志处于清醒时,在我们县法院公证处公证了房屋继承遗嘱,并有公证人,遗嘱大致如下:规定我姥姥自己所拥有房屋的一半归其女儿所有,房屋的另一半当中的1/4(三个子女加上我姥姥共同继承我姥爷拥有的一半房屋,每人占这一半中的1/4)归其女儿拥有。。
由于两个儿子在老太太生前都很不孝,在老太太看病期间一分钱也不出,哭穷!!所有医药费都由我母亲一人承担,所以老太太在生前才会立此遗嘱。
现在我要问大家的是:
一 由于两个儿子不同意此遗嘱,但此遗嘱是否能生效???怎样才能生效,在他们不同意的情况下???
二 按照遗嘱上的规定,我母亲拥有房屋得3/4继承权,已经超过51%,我母亲是否有独自买掉房子的权利(在与买家协商付款期间,两个儿子可以在场),并将两儿子共同所得的另1/4钱财给他们????
各位热心的朋友,由于我在北京工作,所以想把我母亲接过去与我共同生活,所以需要尽快解决房屋的继承问题,请大家多多帮忙,小弟在这里先谢过大家了!!!
房产证现在是我姥爷的名字,并且在我母亲手中。
遗嘱的原件也在我母亲手中,公证处有另外的一份。遗嘱是在两个儿子不知情的情况下才立的。现在早我姥姥去世后,我母亲只给了他俩每人一份复印件。
由于是在两个儿子不知情的情况下才立的,所以我才会很担心问题中的一所提到的此遗嘱是否能生效??
我时间很急,请好心人能尽快多帮帮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