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沈阳一家公司,5月初入职试用期,我在7月份提出转正申请,可是八月末才给我答复,没有签任何劳动合同,8月30日因盘锦家中有急事,提出辞职,然后回到家里处理家中急事,可是到9月20号,沈阳公司老板却没给我发工资,打电话询问,给我的答复是:因没有提前30天提出辞职报告,所以要扣掉8月份所有工资,这合法吗?我该怎么样才能要回工资呢?老板说因为我辞职给公司带来了影响,可是表示我走了以后公司业绩提高了,这样也算带来损失吗?
家中有急事,当天辞职,即便没有提前30天告知,老板不给工资也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要求其支付工资并给予赔偿。即便员工因个人问题导致单位损失要求员工赔偿,员工赔偿的工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