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出事故后,司机没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的。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
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扩展资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交强险理赔。无运输从业资格证不应驾驶货车,出事故后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法律依据: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没有规定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九款规定了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的情形:
第四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扩展资料: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该免责条款加重了投保人责任,减轻了自身责任,属于无效条款
案例:货车司机无运输从业资格证 保险公司据此拒绝理赔败诉
罗某驾驶自有一辆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其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为由,要求免除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责任。
2017年12月1日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保险公司提供的该免责条款加重了投保人责任,减轻了自身责任,属于无效条款,判决被告长安保险南通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罗某已垫付的1.6万元太阳能路灯维修费。
罗某和妻子在如东老家开办了一家羊毛衫厂,为了自己运货方便,他购买了一辆江淮厢式运输货车,并领取了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016年9月22日,罗某在长安保险南通支公司为这辆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约定,驾驶人存在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情形的,保险人不予理赔。该条免责条款文字已经加粗加黑,罗某亦签字确认并在长安保险南通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特约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100万元。
2016年10月21日,罗某驾驶货车从南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购买了一些水产品。在返程途中,为紧急避让过往车辆,罗某向右猛打方向盘,不慎撞上了路边的太阳能路灯,致太阳能路灯和货车损坏。
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罗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罗某因此赔偿了太阳能路灯维修费1.6万元。多次向保险公司理赔未果,罗某诉至如东县人民法院。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案涉商业险投保单及机动车综合商业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中均由罗某本人签字,表明其认同保险条款中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事故发生时,案涉车辆所载物品均是经营水产品所用物品,因罗某驾驶营业性货车未从交通管理部门领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公司拒赔具有合同依据。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已经取得了驾驶证、行驶证,并在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了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具有驾驶案涉车辆的驾驶资格,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罗某系以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为主业。事故的发生是为避让过往车辆,罗某没有从业资格证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也不能显著增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进而增大保险公司理赔风险,故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除其承担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
同时,保险公司提供的该免责条款加重投保人责任,减轻自身责任的免责条款属于无效条款,遂判决保险公司给付罗某理赔款1.6万元。
参考资料来源:汉丰网-货车司机无运输从业资格证 保险公司据此拒绝理赔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