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公正的实现途径

如题所述

1、首先完善程序制度。从影响程序公正的原因时提到的立法上的原因,原则上有改革的必要。举例来说,刑事诉讼中补充侦查问题,其存在的必要性值得考虑。有多少案件由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在补充侦查后,还是证据不足,最后还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案件在检察机关时,若证据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就应决定不起诉,而不应退回补充侦查,即使有存在的必要,最多也只能补充侦查一次。某些人是怕这样会放纵犯罪分子,他们没有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宁可抓错,不漏一个”。当然,说到底,还是因为有这样的规定才有这样的做法。其实,他们的担心是多余的,即使某人犯了罪,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下,法院也不可能判其有罪,也就不能这样将其关押;在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后,还可以再将其关押(当然,有可能抓不到此人了,但是,不能因为有可能抓不到,就将某嫌疑人长久的关押下去),将其判处徒刑。这样可有效的避免捕错、判错,符合人道主义。而民事诉讼中的抗诉程序则是典型的以国家权力干预民事私法领域,更没有存在的必要,至于错案追究,可考虑下面提到的审级制度。民事诉讼中的职权干预制度,使司法成本增大,降低司法效率,又无益于程序公正,有改革之必要。
2、合理设计审级制度,以达到程序的及时终结性。中国采取四级法院二审终审制,还有审判监督再审制度。二审生效后虽为终审,但可能会被再审推翻,当事人对二审不服还可以申请再审,造成无休止的诉讼,据统计目前中国在审级方面的最高记录是有一个案件历经了十四次审理,这就是无实质意义上的终审的结果。程序有开始也必须及时终结,否则在程序中的当事人无法被摆脱,这也不是法律的正义,也不是公正的程序。如果不终结程序,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难以达到社会稳定。法院的朝判夕改也必将损害法律的权威、法院的形象,公众将对法律作用失去信心。所谓一审再审、二审再审形成某个法院自己审理自己已审理并已生效案件的状态,这样在程序上是不合理的,且这样的再审程序也非常凌乱,立法也无从修正,不如抛弃,取而代之以四级三审制,则可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三审之后是无可非议的真正意义上的终审判决,才是相对合理的程序。
3、以完善的证据规则促进程序公正。程序公正的另一要求是法官处于中立位置,由双方当事人进入辩论,进行证据对抗,法官在其中形成结论,依据是双方辩论、证据对抗的结果,这是公正程序所形成的诉讼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中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它的公布施行,对促进程序公正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和意识自治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这不仅体现在实体权利的享有和行使过程中,也体现在实体权利争议的解决程序中。市场经济要求在民事诉讼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充分贯彻当事人处分权和辩论主义的原则,通过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基础上的均衡对抗,实践市场经济的基本理念。为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推进人民法院改革,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完善中国入世后法制环境,促进司法程序公正作了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也于2002年10月1起施行,为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提供了保障。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强化了审判方式改革。进入新世纪,肖扬院长提出司法“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世纪主题,使全国法院更加坚定追求程序公正的决心。各地法院纷纷实践世纪主题,努力仿效在审判方式改革上做出成效的法院的改革经验,很快掀起了全国范围内的审判方式改革的热潮。各级法院勇于探索审判方式的改革,立案大厅建起来了,立案程序简化了,当事人不再为立案而四处奔波;立审实行了严格的分立,立案的不审案,审案的不立案,有效地阻止了案件当事人与法官庭前的接触,消除办案中的人情因素;法官审案由电脑随机确定,由立案庭排期开庭,做到了公开、透明;还权于合议庭,还权于审判长,彻底改变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现象;公布裁判文书,让人民群众对法官的判决书评说是非,推进审判质量提高;审理时限受到严格的限制,限期结案成了考核审判人员业务能力的硬指标,到期结不了严格处理;执行案件实行统一指挥,委托执行,协调配合等方法,推行执行公开听证制度,使执行工作逐步走向良性循环。审判方式是人民群众直接体验到的司法活动,他们往往从审判方式公开的程度来判断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是否公平、公正。要让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公正树立信心,必须抓审判程序的公正。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法院认真抓审判方式的改革,的确是走向成熟的一种表现。要实现司法公正,就要确保实体公正,而实现实体公正,则程序公正是保障。程序公正要摆在第一重要位置。实现程序公正才能实现司法公正。程序公正必将伴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而日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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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正实现途径
完善立法是实现程序公正的重要途径。首先,从立法层面改革程序制度,特别是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补充侦查问题,考虑其存在的必要性。很多案件因证据不足而被不起诉,即使补充侦查也无法改变证据不足的事实,这样的做法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的做法是在证据不充分时,应决定不起诉,避免无休止的补充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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