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公司在去年一共进行了两次工资制度调整:(均为高层直接决定)
第一次,理由是企业经营不善,全公司薪酬下调为70%原工资。(假设工资10000元,调整为7000元)
第二次,理由是把工资调整为绩效工资,把第一次调整后的70%原工资拆分为两块,定70%的50%为基础工资,定另外50%为绩效工资。(相当于3500元基础工资,另3500元看你工作成果来发)
另外
1、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剩下员工工期都超过了1年以上。
2、公司从来不以任何形式发放工资条。
提问:
1、请问公司这样做不合法的法律依据在哪?我想要法律依据。
2、能去找到什么证据?(不发工资条,没有劳动合同,有什么证据能起诉?)
3、都有些其他什么不合法的地方,能得到什么样的惩罚?
补充:
1、现在已经08年,如果去年不属于新劳动法约束的话,那今年来看,目前企业的那些行为是不合法的?依据是什么?
2、难道旧劳动法也没有相关条款来保护劳动者受到前述的不合法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