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中的溯及力的规定,中国和西方主要国家的不同之处在哪里? 需要专业人士回答

如题所述

  我国刑法规定罪刑法定,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
  《刑法》第十二条 【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追问

中西方他们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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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2-10
建议找来比较刑法学来看看,对比下比较好追问

你能具体回答我这个问题嘛。我只想要结果

追答

太复杂,几句话说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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