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女朋友合资买了一套房子,购房合同写的她一个人的名字,结婚后是共同财产吗?

我和女朋友合资买了一套房子,是限购房,她符合买房条件,买房子时合同签的是她一个人的名字,首付20多万,她出了4万;余下款项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也用她的公积金贷的。还没领结婚证,现在贷款还没批下来,也开了她的单身证明,现在有朋友提出一个问题万一分手了,这样我什么都没了,说的好可怕。本想着结婚了,房产证下来了加上我的名字,我在在网上也搜索了一下,说住房公积金贷款认贷不认人,只有到贷款都还完了才能加名字,我现在不想有什么风险,以防万一,我该怎么办?在房产证没下来之前领结婚证这套房子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我不想签什么婚前财产公证什么的,伤感情,我该怎么办?期待您的指点!

  答复如下:
  一、你所述的情况在现实中也较为常见。房屋是以你女友个人名义购买、并以其名义办理公积金按揭贷款,但首付却是二人共同出资,对于房屋首付出资部分和公积金贷款还款的货币财产,由你二人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但你二人约定该部分货币出资为共同共有的除外。
  二、夫妻共有财产的开始形成时间一般以办理结婚登记的时间进行确定。办理结婚登记后,你二人偿还的公积金按揭款便是夫妻共有财产。
  三、结婚后,公积金贷款偿还完毕之前,按正常期限,《房屋所有权证》应当就已经办理下来。虽然产权证的权利人是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进行确定,产权证上只登记你女友的名字,但该房屋实际上是你二人个人婚前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系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混合。当然,你们也可特别约定,婚前的个人财产转为二人的共有财产。
  四、所以,房屋的实际民事权利人是你和女友二人。产权证上的个人登记并不能否定你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3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注:解释(三)第10条规定不能直接适用于你所述的情形,但该法条关于“个人婚前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银行贷款,婚后夫妻二人共同还贷情形下的房屋权属认定”的立法原意,却可以解决你所述的情形。)追问

谢谢!现在住房公积金还没下来,就是开的单身证明过期了,要从新开证明,现在还没交上,现在我还要做些什么?贷款合同也是签的她一个人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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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7-26
只能保存好你支付购房款的证据,包括你帮助归还按揭贷款的证据。当然,只要没有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婚后归还按揭贷款部分对应的产权份额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主张分割。追问

支付购房款的证据包括什么?银行刷卡POS单算吗?是用我的银行卡支付的首付!

追答

银行刷卡POS单也算。但好像无法长期保存,时间长了文字会退,建议复印留存。

第2个回答  2012-07-26
如果是领证之前购买的房子,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第3个回答  2012-07-26
1、若有你出资共同购房的相关证据,请保存好,尤其是出资证明。

2、若将来分割房产,可以用出资证明证明你出资,并主张按份共有。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2-07-26
按出资比例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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