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政部门包括:
办公厅、政策法规司、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社会工作司)、社会救助司、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区划地名司、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社会事务司、规划财务司、国际合作司、人事司(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
2、民政的包含内容
民政部门是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常设国家行政机构。民政,是主管民间社会事务的行政部门,一般包括婚姻登记、救灾救济、优抚安置、拥政爱民、区划地名、老龄工作、低保、福利、慈善、殡葬、救助等。
机构设置:国家级设民政部,省(自治区)级设民政厅,市县级设民政局,乡镇设社会事务办公室。
3、民政局的职责
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履行着“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群众解愁”的重要职能,主管救灾救济、双拥优抚安置、民间组织管理、基层政权建设、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
扩展资料
民政部门中民政局的各机构的职责
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协调各科室和直属单位工作;负责综合调研工作;负责草拟有关民政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订全县民政工作年度计划;负责文秘、信息、宣传、督查、档案、信访、保密、保卫、办公自动化、后勤保障等工作。
社救科
负责全县抗灾救灾工作;核查、上报灾情;负责救灾款物的申请、接收、管理、分配并检查监督使用情况;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统筹管理全县社会救济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农村五保户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户及特殊对象的救济和补助等工作。
社会事务科
负责起草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县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检工作;负责设在本县的社团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备案和监督管理;监督社团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备案和监督管理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查处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查处非法民间组织等工作。
老龄办
办理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向老龄工作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承办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督促、检,查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在有关部门和各地的落实情况并综合上报等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办公厅
下 设:综合处(民政部总值班室)、秘书处、督查办公室(民政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公室,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办公室)、民政部保密办公室、调研室、民政部新闻办公室(电子政务办公室)、民政部信访办公室。
2、政策法规司
下 设:综合处、法制一处、法制二处、法制三处。
3、社会组织管理局
下设: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登记处、社团管理一处、社团管理二处、基金会管理处、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处、涉外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执法监察一处、执法监察二处、执法监察三处、信息宣传处、部管社会组织工作处、社会工作处、志愿服务处。
4、社会救助司
下设:综合处、最低生活保障处、特困和临时救助处、医疗救助处、监察处。
5、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下设:农村社区建设(综合)处、城乡基层民主(村、居务公开)处、城市社区建设处、基层政权建设处。
6、区划地名司
下设:综合处(普查办秘书处)、区划管理处、地名管理处、界线管理处、普查办业务指导处、普查办成果转化处。
7、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下设:综合处、福利彩票处、慈善和社会捐助处、老年人福利处、残障人福利处。
8、社会事务司
下设: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综合)处、殡葬管理处、儿童福利和收养处、未成年人(留守儿童)保护处、婚姻管理处。
9、规划财务司
下设:综合(审计)处、规划统计处、财务处、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
10、国际合作司
下设:综合(港澳台)处、双边处、多边处、难民处。
11、人事司(机关党委)
下设:劳动工资(综合)处、组织工作处、宣传群工处、直属机关纪委办公室、机关干部处、直属单位干部处、人才科技标准化处。
12、离退休干部局
下设: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一处、二处、三处。
扩展资料:
民政局的主要工作
民政局属于行政机关。 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主管救灾救济、双拥优抚安置、民间组织管理、基层政权建设、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区划地名等工作。 民政局职责如,拟订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
民政局是一级政府的组成机构,是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一般是全民性组织用社会公共资金依法成立有法律、法规的事业性收入(收费)与本级财政有资金上缴、接收同级财政分配的非营利性组织,部分收费性质担负政府性职能。
民政部门是政府的一个机构,乡镇以及设民政助理,市(县)设民政局,省级设民政厅。 要办事直接到乡镇府去找民政助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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