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综述:莫老太原是东城区一公房承租人,其三个子女的户口均在该公房内,但没有在该公房居住。1998年其三女婿冉某在老太不知情的情况下(老太常年借住大女儿家),伪造老太签名,擅自将承租人变更为自己。2008年莫老太去世,2009年该公房所在区域拆迁改造,冉某依拆迁补偿协议获赔拆迁款77万元,此时老太的其他两个儿女才知道承租人名称已被擅自变更。两个儿女提起诉讼,将拆迁办和安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拆迁款,起诉被驳回。因此咨询应怎样获分拆迁款。 我认为,冉某擅自变更公房承租人,侵犯了莫老太的合法权益。莫老太去世后,单位没有收回该公房,因此获赔的拆迁款应视为莫老太的遗产,由三个儿女平均继承。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房管理部门就错误变更承租人姓名作出赔偿。 补记:和黄律师交流后对这个问题有了重新思考。公房承租协议是公房管理方和承租方的双方合意,在此情况下不宜认定拆迁款为莫老太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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