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期间费用如何计算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
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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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8-04
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中还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土地增值税
第2个回答  2015-11-06
  若超5%,则以5%;若不超,则据实。另外,其基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之第(一)项加第(二)项,即“地价”和“开发成本”。
补充: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4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银行贷款使用的借据(借款合同)、利息结算单据等,都可以作为金融机构证明对待。
依据上述规定,A、B公司及银行三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房地产公司B公司通过银行向A公司借款,银行为第三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属于向银行贷款。因此,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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