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被辞退,工作未满半年,未签合同

今年2月初上班,公司有两个部门。我部效益不好,公司6月初告诉我们因我部效益不好6月底关掉我部。公司未签合同,未交保险,结工资时保险按200元每月再加实际上班的天数结算,没有任何补偿。请问我该怎么办?

第1个回答  2012-08-02
复制再多的理论也没有意义,工作未满半年真的不值当打官司,会拖死你
第2个回答  2012-08-02
可以去劳动仲裁,但是我个人觉得劳动仲裁更倾向于用人单位,拖得时间比较长。你可以去劳动监察那里投诉,如果他怠慢工作,你可以投诉他,相对来说你的花费要少,办事效率要高。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10-21
1、公司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二)解除你的劳动关系,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支付你0.5个月工资经济补偿。
2、公司未与你签劳动合同,你可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从入职第二个月起至解除劳动合同止的双倍工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3、公司没给你缴社保,你可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主张公司为你补缴从入职之日起至解除劳动合同止的社保(个人缴纳部分应自已缴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但单位以现金发给你的社保补贴应当退还给单位。追问

非常感谢!我在上海浦东新区,解除劳动关系是口头通知的。如果仲裁的话大概要多久,需要什么材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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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2-08-02
  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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