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0年8月10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从事售后服务工作,月收入2010年8至9月试用期工资1200元,10月至2011年一月月工资1600元,2011年2月至2012年1月月工资2000元,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被申请人口头与会议形式直接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已工作交接关系拖欠申请人2011年11月工资至2012年1月15号后发放,拖欠12月工资至2012年1月20日左右方法,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工作押金2000月与2012年1月(21天)工资至2月23日直至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工作已经交接完毕后才发放,其中1月工作21天,但实际支付15天工资,其中天工资以申请人虽然去上班但未工作为由拒绝发放,其6天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单位做工作交接与讨要拖欠工资,其事实存在工作关系。请问这个双倍工资能赔偿多少?
可以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最多11个月。如果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主张赔偿金,如果是合法解除,则无需支付赔偿金,双方协商一致的,应支付经济补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关于辞退员工的经济补偿金
a、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三是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五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b、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也叫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扩展资料:
案例:未签劳动合同擅自辞退员工赔偿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原告郑某诉称:2014年3月30日,原告郑某因被告某驾驶员培训学校招聘进入该学校,至2014年12月1日离开被告处,共工作8个月。被告违法不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不给予原告购买社会保险。期间,原告多次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补交社会保险,被告以各种理由予以敷衍推脱。
2014年11月30日,被告无故要求原告交纳车辆承包费用10000元,原告因家庭困难无力交纳,便遭到被告辞退。为此,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安徽省颍上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安徽省颍上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为此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9279.6元(2014年4月1日—2014年12月1日,每月工资4182.8元);
2、被告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4182.8元;
3、被告依法补交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社会保险费用(具体数额按社保局的计算为准)。
被告某驾驶员培训学校辩称:2014年9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教练车承包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的教练车辆,并可聘用教练,自主管理、自负盈亏地从事教学行为,承包期是2014年3月30日至2015年3月30日。
承包期间,原、被告之间按照培训人员数量结算劳务费用,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原告的劳务费用分别是1010元、2460元、3114元、4972元、5547元、4677元、2549元、3169元、3418元、1923元。该劳务费包括基本工资、奖金、防暑降温费、服装福利费等。
原告无教练资格证,被告不可能聘用无教练资格证的人员从事教练员岗位。所以,原被告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即使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原告诉请的双倍工资计算也有错误,原告的工资应按照基本工资1010元计算,共十个月,即双倍工资为10100元。
原告违反合同约定,私自离开用人单位,也未提前告知用人单位,其本身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的约定,原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20000元。对此,被告将保留诉权。因此,被告不应承担经济补偿金。
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是“仲裁前置”案件,本案中,原告虽提供了仲裁机构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但通知书中未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即原告申请劳动仲裁时的请求事项不明,所以原告的诉请程序错误,应当先对起诉的诉请申请劳动仲裁。
颍上县人民法院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某驾驶员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某双倍工资29279元;被告某驾驶员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某经济补偿金3274.9元;驳回原告郑某其他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劳动合同法
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伤赔偿的标准是否跟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的赔偿标准一样呢?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伤怎样赔偿呢?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出现工伤的,受伤职工仍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工伤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赔偿全部的工伤待遇。如果用人单位与职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也就是说双方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仍属于工伤,可以要求工伤待遇。在处理工伤时,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工伤并治疗终结后再申请伤残鉴定,之后再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等情况确定具体的工伤赔偿金额。对于赔偿金额,如果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孙旭权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张烜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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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哲雨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
李昌锁律师
擅长:经济纠纷
李金杏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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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被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同时,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等都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经用人单位同意。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扩展资料:
案例:
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支付两倍工资
因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双倍工资。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员工获得两倍工资的差额和经济补偿。
今年4月,重庆一所高校的本科四年级学生刘某到南川区一家公司应聘收银员工作,底薪为1700元。但该公司未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刘某购买社会保险。
5月底刘某提出辞职并完成交接手续,要求公司支付当月工资。但该公司不断推脱,并告知刘某离开单位便按旷工处罚,不应获得劳动报酬。刘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以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随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应聘工作时虽还是学生,但在公司上班时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其在校学生的身份与劳动者身份并不冲突,因此刘某具有与被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据此判决被告公司除支付刘某上班期间的工资外,同时支付两倍工资的差额和经济补偿。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动合同法
参考资料:人民网-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支付两倍工资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未签劳动合同被辞退怎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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