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8-01-07
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式碑。《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是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的重要举措。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生命力和优越性的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合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它既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同时又针对性地解决了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使之进一步完善。
一、劳动关系方面,《劳动合同法》规定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用工,其目的是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并不是肯定用人单位与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相反,《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了既方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又督促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与《劳动法》有关规定相比,有较大变化。增加了对用人单位的规定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取消了劳动纪律条款、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条款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
三、《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分类的规定,同时,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提出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更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对对方的考察期。“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一些规定。同时,针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如试用期过长、过分压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一些与《劳动法》不同的新规定,
五、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自由约定违约责任。一些用人单位借此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明显过高的违约金,从而实际上剥夺了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权、自主择业权。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方面也作出一定修改。
六、《劳动合同法》在总结《劳动法》有关配套规定的基础上,对《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的规定作出了补充规定,其中包括: 规定了劳动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 规定了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履行。规定了劳动合同变更的一般原则。规定了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
七、《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分类及基本原则的规定,同时,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解除作出了一些与《劳动法》不同的新规定:补充规定了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 修改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增加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方式。修改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规定。增加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裁关人员的限制情形。
八、《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内容:一是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无效。二是增加了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情形,即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除劳动合同期满(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该工作任务完成而期满)外。三是增加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限制情形。
九、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面,《劳动合同法》在延续《劳动法》有关规定的同时,对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一是增加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二是增加规定劳动合同因下列情形而终止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三是增加规定了向高收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限额。
十、为了进一步完善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法》将一些经过实践行之有效的好的政策上升为法律规定,对《劳动法》、《工会法》确立的集体合同制度进行了补充。
是为了提高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考虑到与正在制定之中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衔接,修改了《工会法》关于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办法。
十一、进入本世纪以来,劳务派遣成为了一种比较普遍的用工形式,其范围不断扩大。实际中,一些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权益受到侵害,不能获得与用工单位的职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发生工伤后往往得不到赔偿。为了使符合社会化发展需要的劳务派遣能够得到健康发展,同时防止用工单位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作出了规范。
十二、为了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劳动保障部于2003年发布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劳动合同法》在总结这一政策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对这一政策内容进行确认、修改、补充,从法律层面上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与全日制用工不同的特殊规范。
这可是我自己总结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