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源以及国际条约。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主要包括:
1、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
2、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3、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各个部委局制定的行政规章;
4、省级地方国家权利机关即省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即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5、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和法规;
7、经济特区制定的法规;
8、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等等。
回答者:gounod2007 - 试用期 一级 10-1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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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说就是法律的表现形式,也就是说什么样的东西算是法律
在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都算是法的表现形式也就是法的渊源
而在英美等国家,判例也是渊源之一。
从高到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根据行政级别也有高低,比如省级人大的地方性法规高于省政府所在市人大的法规)-行政规章(又分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一般前者效力高于后者)。
另外一些意见之类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要低于上述正式法律、法规和规章,但是全国人制定的意见等同于法律,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意见效力仅次于法律。
引自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7870182.html?fr=qrl3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3670023.html?si=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