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有地名的商标,他人使用会受到限制吗

如题所述

含有地名的商标,他人使用不会受到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在地理标志的地区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即使是不申请加入有关组织也是可以正常使用代理标志的。不符合条件的或是超出地理范围的不能通过商标许可、加盟、入会等方式获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资格。

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当地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应做到合法、合规、自律,维权时应依法合理行使诉讼权利。

个别协会和组织利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获取加盟费等,在商标法上没有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取加盟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1-12-07
含有地名的商标,他人使用会受到限制。
商标是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品牌或品牌的一部分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注册后,称为“商标”。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注册者有专用权。注册商标是在政府有关部门注册后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未注册商标则不受商标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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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12-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第3个回答  2022-05-18
地理标志其实是通过授予“权利”的方式来保护该产地中的公共利益。虽然一些地名经过注册后成为地理标志商标的一部分,但是法律并没有禁止他人对这个地名在正常叙述意义上的使用,而是禁止将地理名称作为商标进行使用,这里就涉及到了正当使用的问题。

  为了便于理解,以“五常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来进行说明。如果大米确实是产自五常市特定核心产区的,并且在包装上标注地名时,也是专门规范地标注在产地、厂家信息等特定位置,字体的大小、版式、比例也都是适当的,这种情况就是我们所说的叙述意义上的使用,是被法律所允许的。相反,如果将“五常”二字以较大字体在包装上突出标注,作为产品的着重宣传亮点时,显然其在主观上并非善意,具有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是为了攀附他人的商誉,这样可能导致消费者在挑选商品时产生混淆。正是因为超出了正当使用的范围,才会受到法律的规制。
第4个回答  2018-12-01
看情况你一定例如在先使用后申请使用者可以持续使用,如先申请后有人使用则侵权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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