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有地名的商标,他人使用不会受到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在地理标志的地区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即使是不申请加入有关组织也是可以正常使用代理标志的。不符合条件的或是超出地理范围的不能通过商标许可、加盟、入会等方式获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资格。
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当地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应做到合法、合规、自律,维权时应依法合理行使诉讼权利。
个别协会和组织利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获取加盟费等,在商标法上没有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取加盟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