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即可。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并核准后,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扩展资料:
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相关要求规定:
1、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对拟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应告知经营者,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三个月。
参考资料来源:司法部-个体工商户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