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的免责事由不一样吗

如题所述

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1、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侵权的免责。特殊情况下,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权时,可免其责。如罪犯判处死刑,依法执行抢决的人员。
2、产品质量侵权的免责。缺陷产品的侵权行为它既不同于自己行为致人损害的一般侵权行为,也不同于为他人行为负责的其他特殊侵权行为。对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应免除其法律责任:一是不当使用,即消费者违反产品的特定用途、目的、操作方法、不按产品说明使用保管产品的,由消费者自行承担责任。二是消费者明知产品有缺陷而购买、使用的。
3、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的免责。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应适用无过错责任,作业人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为由主张免责。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受害人故意为高危作业侵权责任的免责条件。
4、污染环境侵权的免责。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虽然无过错责任要求行为人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为抗辩,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情形,行为人可以免责。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3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42条规定,完全由于战争行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第三人或受害人行为,且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的污染损害,免予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也是行为人主张抗辩的法定事由之一。
5、因地面施工引起侵权的免责。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因地面施工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承担,是以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为条件的。也就是说,如果施工人已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客观上已尽其应有的注意义务,即可以免除责任。
6、因建筑物等物件引起侵权的免责。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对建筑物等物件致人损害的,如果其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免除赔偿责任。这一规定表明,建筑物等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当建筑物等物件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首先推定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此有疏懈注意的过错,建筑物等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只有举证证明自己事实上没有过错,方可否定这种推定而免责,否则过错推定即为成立。建筑物等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受害人过错等事由可主张免责。
7、因饲养的动物引起侵权的免责。民法通则第127条明确规定了两种免责事由:一是受害人过错,即致害事实完全由受害人的过错所造成,动物所有人或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第三人过错,即第三人因过错引起动物致人损害,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动物所有人或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8、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的免责。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监护人提出无过错证明,就可免除其赔偿责任。但是,纵如法定代理人能够证明并未疏懈其监护职责,或已尽了相当的注意义务,而仍不免发生损害的情形,由其承担全部责任有失公平。为此,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还规定:“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9.不可抗力在一定情况下也为免责事由。不可抗力,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它是独立与人的行为之外,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之一。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由于不可抗力本身是行为人主观上不能预见,客观上又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其发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当事人已尽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避免某种事件及其损害结果的发生。正因为不可抗力的发生独立于行为人意志之外,又是行为人无法控制和避免的,如果让行为人对这种客观情况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有违公平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无其他回答

侵权责任免责事由有哪些
(1)一般侵权中,加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受害人有一般过失者,不得相抵。(2)特殊侵权中,通常限于受害人的重大过失,2、受害人故意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1)通常的情况下免责,同时适用于一般侵权和特殊侵;(2)例外:侵权法分则中,有特别规定,适用绝对无过错责任...

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区别
2、责任构成要件的区别,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特殊侵权责任的成立不能按照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它由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规定。这些特殊要件不具有普遍性,每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所要求的特别条件各不相同,不具备该特...

如何理解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的区别与联系
简单来说一般侵权是4个构成要件,分别是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而特殊侵权行为则是3个构成要件,分别是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以及因果关系。也就是说特殊侵权是无过错责任。就算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一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希望对你有帮助,有问题可以再hi我。

侵权责任免责事由有哪些
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主要包括:1. 受害人过错:如果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一般侵权中,如果加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被侵权人只有一般过失,则不得相抵。在特殊侵权中,通常只限于被侵权人的重大过失。2. 受害人故意:如果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

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区别
特殊侵权责任不适用民法关于民事责任构成的一般规则,其责任构成无须具备侵权责任的全部要件;在归责原则上,通常适用 无过错责任原则 ;其责任也不限于由行为人本人承担。依照《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在其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二、特殊侵权归责原则是什么(一)因新产品制造...

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
一、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 无过错责任基本都是存在于特殊侵权行为中,免责要么是受害人自己的过错要么是第三人的过错要么是不可抗里。国家工作人员侵权的,不免责,合法侵权是补偿责任,违法侵权是赔偿责任。 (一)高度危险作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和被害人的故意。 (二)环境污染的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中的无过错怎么认定?
2、法定的免责事由: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免责条件。一是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是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是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

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是什么?
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法定的免责事由: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1、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

侵权责任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的情况包括什么?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正确区分与过错责任原则的界限过错责任原则是行为人基于自身的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原则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
一般过错推定下,除非加害人能证明损害并非由于其过错,否则需承担民事责任;特殊过错推定要求加害人需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方能免责。不过,免责条件一般限于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受害人过错等情形,这使得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之极为相似。学者将无过错责任分为绝对无过错与相对无过错,其中相对无过错...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