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更多地是道德上的鼓励,法律上的直接规定较少,政策上的鼓励较多,以下仅为节选中央级别的法律、解释、政策。如需进一步了解某地区、某部门的政策,请追问追答。
一、法律层面《民法总则》
2017年10月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为了鼓励社会积极帮助他人。
二、司法层面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提到:
“对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作出以下具体规定,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一,没有侵权人,例如为抢救落水儿童而献身;第二,不能确定侵权人,例如为制止犯罪遭受伤害,案件未能侦破的;第三,犯罪分子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在以上三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权利人的请求,判令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适当补偿。”
“从侵权损害赔偿的角度看,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与受益人应当是利益共同体。他们共同面对危险、面对侵害;而见义勇为者以自己慷慨赴险的壮举,使受益人转危为安。对受害人的救助,从长远来看应当是社会的责任。但在缺乏相应机制的条件下,作为利益共同体的受益人,适当分担损害,给受害人以补偿,是符合公平原则的。这在客观上也有助于弘扬正气,有助于发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良好道德风尚。”
三、政策层面
1、 2018年11月9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要指导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进一步完善奖励机制,鼓励乘客参与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行安全保障,勇于制止侵扰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对于见义勇为的个人,要予以褒奖,并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形成全社会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
这也是鼓励见义勇为,鼓励褒奖的政策。
2、2012年民政部等7部门制定《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该意见。《意见》主要在于: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提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扶持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就业、加大对适龄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保障力度、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认真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
由于该文件系政策(你可以理解为提纲),内容规定地较为概括。如果需要各省市的具体落实到政策、还得缩小问题范围再追问。
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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