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取款案:他的卡只有175多元余额,银行是怎么是他取了17.5万呢?

ATM机不是会只记录他取了175元?
我的疑问:他如果打印了取款通知单,也只会记录175元。而且ATM机只有取100元和50元面额,那最后记录的应该是150元
银行怎么会知道是他取了17.5万呢?

2006年4月21日晚,在广州打工的山西籍青年许霆,到广州市商业银行黄埔大道上的某ATM取款机上取款,其账面余额仅有170多元,但本想取款100元的他却惊奇地发现,取款机吐出了1000元,其账面仅扣除1元,许霆于是利用银行系统出错之机,分171次取走17.5万元。事发一年后,许霆被抓,日前以盗窃罪被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这一判例必将成为中国法制史上另一块永远无法洗掉的污渍,它清清楚楚地向世人展示,我们的法律是怎样任人玩弄,我们的法官是怎样欺贫媚贵,我们的制度是怎样漏洞百出。

如果从法理上研判,许霆案是十分简单清楚的:银行的失误诱导了许霆做出不道德的举动,许霆获取了不当得利。我们的民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即许霆的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而银行因自已的失误造成对许霆违法的诱导,至少应予以道歉。不论如何,盗窃罪是无法成立的,因为许霆本无盗窃恶意,在诱导下也是依正规取款程序光明正大地取钱,这和开门撬锁,网络欺诈等盗窃行为毫无共同之处。你可以说他的作法“不道德”,但这种“不道德”是全民共有的,也不是法律调控的对象,更不是法院搬弄刑法的理由。

就是这件清清楚楚的民事纠纷,银行却非要置许霆于死地,法院也随上意而动,一审给判了个无期,其荒诞几乎可以用“无法无天”来形容:某位部级干部贪默上千万也就十几年的监禁,小许不当占有17万却是无期,无怪乎网民们惊呼“法律是用来整老百姓的”。银行和法院为什么敢如此置民意于不顾,宁可背万千骂名也要逆天而行呢?

如果我们细想的话,就可以看出这源于中国银行不清不楚的身份定位:一方面,他是合同法里的民事主体,“商业”银行,另一方面,他又是古怪的“国家金融机购”,其干部们是以行政级别定岗的,头头脑脑也是上级指派的。这个两面派的银行,角色可以随意转换,任意变脸的:需要上市圈钱,给自己发奖金送红包时就是一个商业机购;需要对客户耍耍威风,打打“非法集资”者的气焰,拿老百姓的钱冲抵坏帐时就成了“金融单位”。在本案中,作为一个商业机购,民事主体,银行和小许之间的关系本是民法及合同法调节的民事关系,如果依这种关系,银行不仅占不了什么便宜,更不得不承认自己的失误,低三下四去求小许还钱,说不准有关人员还会因此受到行政处分。想来想去,办法终于有了,就是基于小许一介小民,无权无势,瘦小单薄的实际情况,强化自己的“机构”属性,以势取胜。于是,银行就摆出了那副“国家机器”的丑恶面孔,把自己先摆到老大的位置,恶恨恨地说许霆是“盗窃国家机融机购”的大盗,判你个生不如死!向上级汇报时,银行委屈地说:不是我们有问题,是有人“恶意盗窃”嘛,我们有什么办法?真高啊,这样一来,银行不仅洗脱了自己本该承担的责任,还可以使相关人员免受追究;更高的是,把小许之流狠狠地打一顿,以后再也没人敢跟他叫板,将来工作上再有什么阴差阳错,三长两短,那也不用怕了,反正责任都在客户身上,银行就是把钱随便扔在大街上也没人敢动一下,谁动一动,我就判你个无期或死刑!这工作干的,别提多轻松了。

无耻啊,这就是每天人模人样喊着“服务第一,客户至上”的“商业银行”,就这是每天喊着“人人平等”的中国法律!他们判许霆,不是为了追那17万块钱,那些钱在银行眼里狗屁都不算,而是为了借此逃脱责任,借此杀一儆百,借此一劳永逸,借此维护他们欺压平民,供官商们挥霍的“权威”!

你现在明白为什么银行会撒娇说“我们是受害者”,为什么许父想还钱都没门儿了吧:他们根本不在乎“国家金融机构”被“盗”的那17万,别说17万,1700万在他们看来丢了也是很正常的;他们在乎的是如何把自己洗白,如何使自己轻装上阵。不信,你听,许父在联系银行时,银行经理说,“这事儿已经和我们没关系了”。丢了钱的人说这事儿和自己没关系了,这种“国家金融机构”可真是有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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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1-03
打印的取款通知单应该是他提了多少就显示多少,跟余额没关,如果余额不足,也可以透支取现的,显示余额应该成负数。不过我觉得你的问题不对,ATM上是取不出17.5万元的。以前最大额度是5000元,现在增加了,但也不会让他取17.5万元。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8-01-05
中国现在就算是这么个状况~~~
打个比方,中国的害虫有多少没人知道,中国的鸟儿有几只也没人知道,但杀虫剂杀死的往往是勤劳的鸟儿。
第3个回答  2008-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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