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伙做饭重罚15万是理解不同还是过度执法?

如题所述

同一地区的监管部门面对同一问题竟有不同说法,是理解不同,还是个别部门过度执法?

据报道,2017年5月,河南范先生等十多名同事受公司派遣来南京进行项目筹备。为了省钱,大家采取AA制的方式搭伙做饭,却被建邺区市监局食药所以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罚款15万元。对此,范先生等人不能理解。

同事们搭伙做个饭,监管部门说这是食堂,未取得行政许可,要处罚,这种执法引发舆论质疑,在意料之中。食品卫生的问题上,当然是监管越严越好;但“严”的是不是地方,也值得商榷。

建邺区市监局副局长陈永福称,对方已在检查笔录上签了字,承认这是食堂。市监局还出示了现场拍摄的照片,照片中张师傅穿着白大褂,带着厨师帽。

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设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等地点,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均可认定为食堂。这个规范,是建邺区市监局认定“搭伙做饭”属于“食堂”的依据。

但显然,这个条文的规定过于抽象;十多个工友为了省钱,也为了吃得安心,在出租房AA制搭伙做饭,太正常不过了。而电焊工张师傅因手艺好,拿着同事们凑的钱买菜、做饭,每天餐费总共也就120元,也谈不上非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到底是不是食堂,应该依法认定,而不应该以被检查者是否“签字”认定。而记者私下咨询玄武、鼓楼两个区的市监工作人员,得到的回答都是说,这种搭伙做饭的人数规模很小,且在民宅内,不需要办理许可证,只要注意卫生、不扰民就行了。同一地区的监管部门面对同一问题竟有不同说法,是理解不同,还是个别部门有意将法条外延放大、做大执法权、过度执法?

当然,在居民楼做十几个人的饭,增大了安全风险,也难免会有噪音妨碍周边居民。当地食药监部门根据居民投诉,主动介入进行调查,也有其依据。但目前的情形是,食品安全管理法和实施条例等,并没有对员工之间搭伙做饭给出明确的法律界定,对是否属于违法并没有实锤。当地市监局在2017年5月到12月之间也未进行及时引导和干预,如今直接给出15万元的罚单,让人难以理解。

作为地方食药监部门,监管重点应该放在与公众的健康安全密切相关的领域。工友们在自家出租屋里搭伙做饭,却引来了监管的“火眼金睛”,并施以15万元的重罚,如此“严管”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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