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一类犯罪,指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具体表现为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人格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31条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一类犯罪,指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具体表现为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人格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31条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本罪的客观方面,由于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而表现为多种犯罪形式,如剥夺生命的杀人罪,损害健康的伤害罪,破坏名誉的侮辱、诽谤罪,侵犯选举权利的破坏选举罪等。这类犯罪绝大多数只能由作为的方式构成;个别犯罪(如杀人罪)也可能是不作为,如不给婴儿喂奶,故意把他饿死。
1、故意杀人罪
采用各种手段(如枪杀、投毒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即已经出生、能独立呼吸的人的生命。至于该人是婴儿还是大人,是健康的人还是病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在认定故意杀人罪时,要注意区分故意杀人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前者针对的是特定的犯罪对象,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几个人,而后者针对的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以,在区分两者界限的时候,必须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要注意自杀案件的定性与处理。第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逼迫他人自杀或者以相约自杀的方式欺骗他人自杀而本人不自杀的,也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第二,诱骗帮助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人自杀的,也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第三,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而造成他人自杀身亡的,应当将他人自杀身亡的结果作为行为人构成的某种犯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第四,教唆、帮助意志完全自由的人自杀的,不宜犯罪论处。还要注意理论上和实际中争议较大的安乐死在我国是非法的,司法实践中通常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要注意法定的以故意杀人罪处理的情形。[1]
2、过失杀人罪
由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如擦枪不慎,走火射死他人。从危害结果看,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相同,区别在于主观不同。同时,过失行为只有已经造成他人死亡时,才构成过失杀人罪;故意杀人,虽然没有造成死亡,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如果行为人没有预见而且不可能预见死亡结果的发生,不负刑事责任。过失致人死亡刑法上另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如汽车司机开车不慎撞死他人,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以刑法规定为例,说明一下:
1、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人的生命权(即生存权)和健康权。
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主要是指侵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生命权是公民最重要的人身权利,任何人也不能非法剥夺。
3、公民的民主权利主要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通信自由权等。
4、刑法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能够更好的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并使其民主权利不受侵犯,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作为专章加以规定。这一章主要包括以下罪名: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绑架罪、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罪、破坏选举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虐待家庭成员罪等。
5、如果侵犯人身权利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进行治安处罚,如处下30日以下的治安拘留或5000元以下的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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