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非因工伤失去劳动能力的,公司能辞退他吗?需要给他什么补偿吗?

医疗补助费是指什么?我们已经给这个员工3个月的病假工资了,这个病假工资算医疗补助费吗? 他只上工伤保险,入职时他同意上其他险。

员工非因工伤失去劳动能力并已经不再医疗期内的,公司可以对其进行辞退,但是需要对其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在劳动者结束医疗期后还需要进行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法律分析
员工非因工伤失去劳动能力的,需要在必须等医疗期满后,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确定其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所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样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方案为: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如果是劳动者还在医疗期的话,根据相关法律用人单位是不能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如果是一些特殊的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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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6-13
【医疗期满 解除合同 经济补偿 医疗补助费】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6-13
1、医疗期满的合同可以终止,单位也可以提前1个月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以及医疗补助费。
2、仅供参考。追问

医疗补助费是指什么?我们已经给这个员工3个月的病假工资了,这个病假工资算医疗补助费吗? 他只上工伤保险,入职时他同意上其他险。

第3个回答  2012-06-13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在医疗期是不可以辞退的,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第4个回答  2020-12-14
医疗期满 解除合同 经济补偿 医疗补助费】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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