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食品安全法》,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我区已于2010年初成立了**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安委)。区食安委成立以来,在新区管委会的正确领导下,在市食安委办公室的指导下,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齐抓共管,共同努力,扎扎实实的开展了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辖区内至今未出现食品安全责任事故。但由于近期国内发生多起食品安全事件(“瘦肉精”、“染色馒头”“地沟油”等),这给我们的工作敲响了警钟,目前我区食品安全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隐患仍较突出,为进一步做好我区食品安全工作,现将区食安委成员单位具体工作职责再次明确如下:
(一)区宣传部门。负责引导食品安全方面的社会舆论;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报道;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引导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指导查处食品安全虚假新闻。
(二)区发改、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加强对食品工业发展的宏观指导,配合有关部门综合协调食品原料、食品加工、食品流通环节制约产业发展的食品安全问题;加强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推动食品安全专项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指导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指导推动食品安全信息资源共享;推进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企业行为;指导食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三)区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堂及学校内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健康教育,倡导健康饮食方式;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内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
(四)区民政部门。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区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性草案;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统一发布食品安全重大信息;负责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区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维护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现场秩序,配合调查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依法查处阻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区监察部门。负责对构成食品安全违法违纪的案件及其涉案人员进行查处;参加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并对事故责任追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区财政部门。负责区级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的审核、划拨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承担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区商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监督管理生猪屠宰活动,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承担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工作;按规定负责重要消费品(含肉类、食糖、小包装食品等)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的相关工作;承担酒类流通管理工作。
(十)区环保部门。负责影响食品安全的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管;负责指导加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业基地周边污染源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十一)区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监督管理不提供餐饮服务、非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现场制售食品、不提供餐饮服务的“前店后坊(厂)”。
(十二)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督检查、风险监测及生产许可工作;组织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拟订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制度;监督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含现做现卖),监督管理以食品生产加工为主、生产地与销售地相分离的生产加工点。
(十三)区旅游部门。做好景区内食品安全规范管理工作,配合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点)、旅游星级饭店的食品安全监督和指导工作;配合做好旅游景区(点)、旅游星级饭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有关协调和应急救援工作。
(十四)区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提出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农业环境监测;拟订农业地方标准依法实施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农业检验检测机构的考核工作。
(十五)区水产部门。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水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无公害水产品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水产品品牌培育和质检体系建设;负责水产种质资源管理,指导水产原良种场建设,组织实施养殖证和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组织开展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和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
(十六)区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动物防疫、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兽药、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草原(场)和草种监督管理,承担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工作;负责兽药监管和兽药广告审批;指导畜牧业标准化生产;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负责在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负责生猪收购、销售和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十七)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监督管理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学生“小饭桌”和现场制售食品并提供餐饮服务的“前店后坊(厂)”。
(十八)区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对建筑工地食堂卫生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协助调查处理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负责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及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居民住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出租行为进行管理;承担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辖区内占道经营食品摊贩的管理;负责区域内无证照流动食品摊贩制售行为的监管;密切配合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开展食品安全集中整治等活动;承担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区法制部门。负责审查或者组织起草有关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依法行政的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配合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监督;组织或者参与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承担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其他职责。关于集体用餐配送企业监管。即时加工、当餐供应的集体用餐配送企业,以及连锁集中加工、配送半成品,在各门店进行简易加工后,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管。
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身从事食品包装、仓储、运输、物流行为监管。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用农、林、水产品)自身从事食品包装仓储(冷库)、运输、物流(含租用的仓储和运输工具等)的行为进行监管。
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照管理。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经取得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照,在其有效期内因违法应予依法吊销的,由负责监管的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关于案件移送管理。各有关职能部门发现行政相对人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凡职能部门履职不到位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以及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违规案件应移送而未及时移送,或对受理的移送案件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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