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时期
在距今两千五百多年的西周时期,就有了明确的从事司法审判的司寇,在此之前的夏商时期只是有了监狱这种司法执行机关。西周时的最高审判权还在周王手里,他统辖的中央地区的具体司法官是士师和眚史。西周时的案件区域管辖还没有明确区分,不过审级已经有了王、三公、司寇、乡、遂、县六级,古代的司法机关基本形成。就已有了类似现在治安管理的职能分工。当时,国家设有司民(户籍)、司稽(捕盗)、司寇(刑狱与纠察事务)等相应的官职。
战国时期
到战国时期,各国也有自己的司法机关,秦国的最高司法官叫廷尉,楚国叫廷理,齐国叫大理。鲁国则设有大司寇一职。思想家、教育家孔子就曾担任过鲁国的大司寇。
秦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统治,中央司法机关是廷尉府,最高司法官是廷尉。秦的地方是郡县制,地方的司法机关由郡守和县令兼任,疑难案件上报中央,一般的则自己处理。在县乡两级,则创设了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专门基层治安机构——亭。亭是秦汉时代政府的末端组织之一,遍布全国,主要设置于交通要道处,大致每十里(相当于3公里)设置一亭。亭本来是为军事交通设置的机构,后来逐渐演变为兼具军事交通和治安行政的基层政府机构,兼司缉捕盗贼和维护治安之职。秦朝的司法机关体制奠定了以后中国历代王朝司法机关的基础。
汉朝
汉朝基本继承了秦朝的制度,包括司法体制,所以历史上有了“汉承秦制”的说法。汉朝中央的司法机关仍然是廷尉,地方则与秦朝相同。但汉武帝之后,王权逐渐加强,出现了尚书台这种中枢组织,尚书台内设立了执法机构,在西汉是三公曹,东汉是二千石曹。从而侵夺了廷尉的司法权。 汉朝对于重大案件由中央主要官员会审,这种名为“杂治”的会审制度体现了皇权对司法权的控制进一步加强。
三国两晋南北朝
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除了基本继承汉朝司法制度外,也有了一些发展。北齐将廷尉改称大理寺,下属官员也增多了,扩大了司法机关的规模。更重要的一点是,死刑的复核权收归了皇帝,这是古代司法制度的一大变化。
隋唐
在隋唐时期,古代的司法制度基本成熟、制度化。隋唐的司法机关是三个: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大理寺职责是审判,刑部是司法行政,御史台是监察。但刑部权限很大,可以对审判进行干预,而且复核大理寺的徒、流以上的案件。御史台除了监督外,还参加重大案件的审判。皇帝交办的重大案件由以上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这就是唐朝的“三司推事”。同时,死刑的复奏制度也明确化,死刑执行前必须再报皇帝,批准以后才能执行。
宋朝
宋朝的司法机关也是继承了唐朝的体制,但也有些变化,如宋太宗时期设置了审刑院,侵夺了大理寺和刑部的部分职权,到神宗时撤消,职权又分归大理寺和刑部。 地方的司法机关,州和县也是司法和行政合一的。为了加强对地方司法的管理,在各路设立了提点刑狱官来监督各州县的司法事务。 宋朝还规定地方司法官必须亲自审理案件,否则处以徒二年的刑罚。从这以后,一直到明清时期,八百多年的时间里,州(府)县官员都要亲自审判案件。
元朝
元朝在继承前朝的体制基础上,也有变化,在保留刑部和御史台的同时,设置大宗正府来代替大理寺。蒙古人享受了很多的司法特权。 明清时期也是以三法司为主要司法机关。但是其职权发生了变化,大理寺的审判权归了刑部,而刑部的复核权则给了大理寺,御史台改名为都察院。
明朝
明朝的特务组织如锦衣卫、东厂、西厂也都有司法审判权,甚至还凌驾于普通三法司之上,直接受皇帝管辖,自行审判、执行。同时,明清的会审制度也完善起来。死刑案件的最高决定权还在皇帝手里。中央集权在司法方面有了集中体现。
清
清末中国才有真正意义上的现代警察制度。西方警察形象首次在中国亮相,是在租界内。在此之后,中国开始逐渐接受西方的警政思想。
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
(一)司法机关 1.夏朝和商朝的司法制度尚处于原始阶段,但已有监狱存在。夏朝监狱有“圜土”、“均台”和“夏台”之称,商朝监狱则有“圜土”、“羑里”和“囹圄”之名。2.西周时期,设有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中央司法机关包括大司寇、小司寇和士师,地方司法机关则有乡士和遂士。3.秦朝的最高司法...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
3. 战国时期,各国都有自己的司法机关。例如,秦国的最高司法官称为廷尉,楚国称为廷理,齐国称为大理,鲁国则设有大司寇一职。孔子曾担任过鲁国的大司寇,可见其在古代司法制度中的重要性。4.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统治。中央司法机关为廷尉府,廷尉为最高司法官。地方实行郡...
伦理司法:中国古代司法的观念与制度目录
伦理司法是中国古代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古代人们对公正和法治的追求。上卷主要探讨中国古代的司法观念,涉及司法的本质、公正执法的原则,以及经义在决狱中的运用和对特殊情况的处理。第一章,司法与司法公正,深入剖析了司法的内涵,强调了公正执法的重要性,如良善之法、平等执法,以及罪罚相当、...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经历了多个阶段,从早期的神判法到后期的成熟法律制度,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在夏商周时期,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处于初创阶段。夏朝以天命神权的观念作为司法审判的指导思想,商朝则形成了以“天讨”、“天罚”为最高原则的法律制度。到了西周,周公制礼...
伦理司法:中国古代司法的观念与制度内容简介
中国古代司法的独特视角体现在其深入的伦理观念和严谨的制度体系中。在观念层面,严格执法被视为司法的基石,强调法理与道德的统一,经义决狱则体现了儒家伦理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同时,司法者还需在法律与人情之间寻求平衡,即屈法伸情,这体现了中国古代司法的人文关怀。良吏司法则突出了司法公正和官德...
中国古代没有多重审理制度
中国古代确实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多重审理制度。在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历经多个朝代的演变,但始终没有形成像现代法治国家那样的多重审理体系。古代的审判程序相对简单,通常是由地方官员或专门的司法官员负责审理案件,而审理的过程和结果往往受到官员个人素质、政治环境以及当时法律条文的影响。一审终审的...
中国古代法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系统,有什么特点?
回答: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刑法特别发达,更为确切的说法应该是,中 国古代法律文化乃是以刑法为基础的法律文化样式。那末,司法审判的情形如何呢?学 者认为,中国古代的司法文化,也是以刑事审判为基础的司法文化。但问题是:为什么 形成了这样一种司法审判模式呢?就我所见,这个问题尚未得到应...
古代司法制度由刑到法的转变过程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中刑法相当发达民事和行政方面的法律相对刑法稍显滞后。提到刑法就不得不提到刑罚那么在这个古老的重刑主义的国家其历朝历代的刑罚制度是如何变化发展的呢 先从奴隶社会下建立的第一个国家——夏朝说起。 中国古代的刑罚是由战争中的军令发展而来的。为了取得战争的胜利必须要有严格的军纪违反军纪者...
古代司法制度由刑到法的转变过程
因此,古代的户婚案件有相当一部分是刑事案件。中国古代诉讼法没有专门的法典,但在唐律、明清律中都有诉讼方面的规定,如唐律中的斗讼,明清律中的诉讼、捕亡等等。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是为了维护特权统治阶级利益的,以刑代民也体现了其镇压民众、巩固统治的目的。(四)礼法结合,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 以...
关于中国古代法制
司法审判机关中国古代司法、行政往往不分,行政机关兼行审判权,审判权受皇权左右,成为中国封建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礼占有重要位置,“为政先礼,礼为政本”,礼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秦始皇以法治国,西汉初期大体上是“霸王道杂之”。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