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18岁,乙16岁(高中生),2004年乙向甲借用手表(1200元)去郊游,后因乙不慎遗失手表,甲父知情后,向乙母索还手表,乙母以不知情为由拒绝。不久乙发现丙的手表正是向甲借的,乙向丙索要,丙说手表是以120元从丁(15岁初中生)处购买,乙询问丁,丁说前几天郊游拾得,甲在父亲要求下诉至法院,要求乙及其母亲返还手表,法院将丙列为被告第三人问:甲乙借表是否有效,乙丢失表,其监护人是否应当偿还问:丙丁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丙是否获得手表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