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5年5月和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08年2月份想和他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基本工资是1200元,他要我签5年,违约金是5000块,当时合同上是否规定工作时间我没有记清,但是该企业是一周7天工作日,每天是7:30-19:00工作时间,中午休息一小时,我希望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违约金,请专家帮下忙,给个建议基本工资1200,收取5000元违约金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