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的违约金问题

我是2005年5月和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08年2月份想和他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基本工资是1200元,他要我签5年,违约金是5000块,当时合同上是否规定工作时间我没有记清,但是该企业是一周7天工作日,每天是7:30-19:00工作时间,中午休息一小时,我希望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违约金,请专家帮下忙,给个建议
基本工资1200,收取5000元违约金是否合法?

第1个回答  2020-02-15
1.2007年“如果违约
每少干一年
赔偿2000元人民币”的约定在2008.1.1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就算违法的,你在2008.1.1后提前离职的不需要按照这个约定支付赔偿。
2.2008.1.1后“每位辞职的人
应该向公司交3000
补偿金”的约定也是违法的。这一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所以你也不需要支付3000元所谓的补偿金。
3.培训期间的工资不属于培训费,也不属于因培训而产生的直接费用,所以在计算违约金时应当排除工资。培训费包括培训学费、书费、培训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以及其它直接费用,但绝不包括工资。
4.上述这些培训费单位都必须要有发票凭证,没有发票凭证的不算。
5.综上所述,你的直接培训费用在五六千元,按照未服务期限分摊下来,你只需要支付三四千元的违约金。
第2个回答  2008-01-08
1、你的情况适用《劳动法》,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2、如果“该企业是一周7天工作日,每天是7:30-19:00工作时间,中午休息一小时,”确定的话,你完全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用支付违约金。
3、如果没有第二点的话,你是要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8-01-08
个人观点 仅供参考
你是2008年1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应当按照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提前三十日向该企业提交书面辞职申请解除你们的劳动合同,并不需要向企业交任何违约金。如果企业阻碍你的合法辞职,行为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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