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6-01-15
对于仲裁条款效力的认定,各国早期一般都主张应归法院专属管辖。为了保障国际商事争议尽可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各国及有关国际立法一反往常做法,将对仲裁协议异议裁决的权力交给仲裁机构和仲裁庭,而且这一裁决原则上不再受到司法审查。《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第16条“仲裁庭对自己的管辖权作出裁定的权力”第1款规定,“仲裁庭可以对它自己的管辖权包括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效力的任何异议,作出裁定。为此目的,构成合同的一部分的仲裁条款应视为独立于其他合同条款以外的一项协议。仲裁庭作出关于合同无效的决定,不应在法律上导致仲裁条款的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