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这家公司刚做满3个月,现在急着去另一家公司,从递交辞职报告到离开只有一个礼拜的时间,领导说可能要我付一点赔偿,因为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
现在劳动法是这样规定的嘛?我需要支付赔偿嘛?
确实是自己有无理的地方,但是离职的主要原因还有:
1. 合同约定试用期2个月,我已经3个月,仍然给我试用期的工资,老板说觉得我没有完全达到他的要求,要再观察我1个月。(他的要求是高层管理的要求,给我就是普通员工待遇- -)
2. 加班没有加班费。也没有调休
3. 工作内容与原先约定的不符,做了很多分外事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就很简单了。
就以他们违反了第38条第1项(工作内容与原先约定的不符)、第2项(因为试用期调整并非合同所规定,他们所发工资少于合同规定)这些缘故要求解除合同,属于他们违约在先;反而可以要求他们支付经济补偿(你才3个月,额度为半个月工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如果职工自离,不按照法律的要求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司法实践中会被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辞职通知书一定要送达公司,并保留相应的证据。如果职工将辞职通知交给公司但未签收,到时发生争议时公司会反过来说职工未通知即擅自离职,属旷工行为,这样将对职工非常不利。
如果公司不签收,建议使用EMS方式快递辞职通知书,并在EMS详情单上注明所寄文件为“解除合同通知书”或“辞职通知书”,即使公司拒签EMS,亦可凭邮政局的退件凭条证明已经履行通知义务。
在离职前按照用人单位要求进行离职前的工作交接、返还公司所有的财物等,以免被公司倒打一耙说侵占公司财产不退还。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公司强迫加班,但不给加班费”
就是这样。。。。加班费都没有。。也没有调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