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保险,不如实告知,2年后保险公司无条件赔付,保险法有这个条款吗

如题所述

答:有。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13年6月8日起施行。

第五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扩展资料:

我国《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

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就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范围问题,一般认定为以保险人在投保书中列明的事项为限,且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只能是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事项,投保人对于保险人的上述询问有如实告知义务,但投保人对于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不负告知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如果保险人主张其对投保人询问的范围及内容超过了投保书中列明的范围和内容,即保险人对于书面询问事项以外的其他问题也进行了询问,而投保人不予认可的,应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保险人在投保单中列明的“其他”等概括性或兜底条款,由于询问的事项没有具体内容,同时扩大了投保人回答的范围,应视为保险人没有询问,投保人对此不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五条的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以其明知的保险标的物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为限,对于订立合同时保险人询问的事项,投保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的,投保人不负告知义务。

在该司法解释出台前,部分法院也持此种观点,如2011年9月2日颁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11]44号)第4条规定:

“对不属于投保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参考资料:北大法律网-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评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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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7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若是没有如实告知,且保险人没有提出异议,2年后视为保险人放弃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之后发生理赔,保险人按合同要求赔付追问

麻烦问一下,新保险法里有这样的套款吗

追答

根据法释〔2009〕12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 2009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保险公司对此不知情,自2009年10月1日起超过两年之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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