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在一所职业类院校上班,每月的工资并不高,没有新劳动法之前每年的暑假和寒假我都没有工资的(学生放假,就不给发工资跟失业差不多.有时甚至把五一十一的七天假也给扣除.);最近学校里要跟我签劳动合同,是在我工资里扣除一部分来做为我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用,然后学校再给交一部分,这样合理吗?(比如我每月的工资是1000元,扣100元然后学校再给缴一部分);再有就是寒假和暑假是不是应该给我发工资呢?麻烦帮忙解答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