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劳动法对于临时工工资设定标准的问题.

我现在在一所职业类院校上班,每月的工资并不高,没有新劳动法之前每年的暑假和寒假我都没有工资的(学生放假,就不给发工资跟失业差不多.有时甚至把五一十一的七天假也给扣除.);
最近学校里要跟我签劳动合同,是在我工资里扣除一部分来做为我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用,然后学校再给交一部分,这样合理吗?(比如我每月的工资是1000元,扣100元然后学校再给缴一部分);
再有就是寒假和暑假是不是应该给我发工资呢?
麻烦帮忙解答一下.

第1个回答  2008-01-22
1、劳动法规定,正常假期是要发放全额工资的。
2、教师寒暑假是教委统一规定的,属于正常假期,工资应该照发。五一、十一放假时间包括法定假日和单位同意放假日期,都属于正常假期,应该正常发工资。
3、社保(养老+失业)一共是工资的26%,其中个人应该承担8%,单位应该承担18%。个人交纳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工伤险、生育险幽单位全额交纳,个人不承担。即:工资1000元,应该承担80元(由单位代扣代缴)。
4、这类问题处理起来很简单。如果你学校是民办的,请到劳动局寻求支持,如果事国营的事业单位,可以到人事局讨说法。处理起来很简单。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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