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丐(beggar)就是以乞讨为生的人统称为乞丐,也叫“叫花子”
过去乞讨称作“化”
乞丐的方式基本以说唱为主
所以在艺术流派上是叫“化”
旧时,乞丐大街小巷到处都是,当时把乞丐叫做“花子”,北京土话也叫“打闲的”。这路人相当复杂,有成群结队的,也有独挑的。
这些乞丐整天流窜街头,遇到店铺开业或者有人家办喜事,手拿“哈拉把”(牛肩胛骨做成的响器)的“花子”便蜂拥而至。有喜念歌的,有唱太平歌词的,有数来宝的,办事人不堪其扰,于是就找“看街人”代为设法阻拦,本家拿出剩菜剩饭和钱,打发这帮花子。
乞丐的历史
我国古代乞丐的历史,几乎与文明社会同时开始。虽然乞丐是社会最底层的贫民,不为历代的统治阶级所重视,很
少被载入正史之中,但是在文人墨客的私家笔记或野史中,却留下了许多关于乞丐的记载。从这些分散的但又宝贵的记
载当中,人们可以看到一幅幅纷纭复杂、色彩斑斓的乞丐画面,上至帝王、文人才子,下迄平民百姓、骗子盗贼,都可
在这些行乞的画面中找到,不由得发人深思。
乞丐在我国上古文字中,最早是以单音词出现的。“乞”在金文字中的意思是乞求、求讨,同时又可用为反义,指给
予。“丐”又作“句”(gai丐),在甲骨卜辞中多作祭祀用词,指向神灵乞求,如“崇雨,句于河”,即雨大成灾,乞灵于河
神。丐也可作给予之义,如《汉书·西域传下》记载:“及载肴粮于路,丐施(施舍给)贫民。”乞丐二字合成为一词使用,
是从汉代开始,而且其本义仍然保留了乞求和给予这两种意思。因此在宋代以前,乞丐二字尚未用来称呼讨取饭食的人。
那么,在宋代以前,对讨饭之人是如何称呼呢?据《孟子》、《吕氏春秋》、《列子》、《后汉书》、《桂苑丛谈》等书记
载,有“乞人”、“丐”、“丐人”、“乞索儿”等等称呼。这些称谓在宋代以后仍然继续使用,大多一直延续到清末。
“乞丐”一词用来称呼讨饭之人是从宋代开始的,如《太平广记》中引《王氏见闻》的一句话,就将乞丐与马医、酒
保、佣作及人贩子之流相提并论。又如《朱子语类》中也记载了当时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上以纸钞代替铸币流通之
后,有的人早晨还是富商,傍晚就成了一无所有的讨饭乞丐。
清代的友石子有《京都新竹枝词》写社会的贫富不均,有钱人把钱财万贯化成灰烬,而路旁的乞丐空腹在啼饥号寒.这种景象在旧北京的街头巷尾随处可见。钱财万贯奉菩提,火化成灰尚信迷;盍乞一文略施舍,路旁饥妇抱儿啼。乞丐,亦称“乞儿”、“乞棍”、“乞婆”、“花子”、“叫花子”,是以乞讨求食为生的一个特殊群体,这一行可以说自古有之。
到了清代时,对乞丐的管理实现了制度化,同时也承认了乞丐的职业化。将乞丐编人地方保甲组织,选立丐头为管束之人,查造丐户牌册。
各县有管理乞丐的丐头,丐头也是乞丐,但他是官方指定的保甲长.人选由栖止地段的民户保长推荐,也可由管辖地段的衙役指定.乞丐的保甲册牌名为“丐头循环册”,列有丐头姓名及管理乞丐人数、年龄、籍贯、体貌特征和栖身之所.册上还注明各坊乞丐只许在哪些范围内行乞,不许硬索强讨,并不得走出指定行乞范围,到别处滋事。另外册上还规定对乞丐的“考核办法”:有无为匪为盗者,丐
头必须责令稽查,随时向政府管理人员禀报,如果某丐有不法行为,立即提丐头责问。对于外来新丐,各坊不得容留,丐头必须报官,官方发口粮送回原籍。丐头循环册还须每月月终送县倒
换。对于少壮乞丐,问明籍贯,报官送回原籍,强迫他们劳动就业。另外,专门设立栖流所,安置老幼残病的乞丐,严格禁止散处。
为了消除无业游民,晚清政府一方面采取传统赈抚政策,发放“恩赏米石”,
收养老弱病残,设立粥厂,收留灾荒与战争性无业游民;另一方面,政府采取了一些新的措施。在“振兴实业”的口号下推广“工艺局”,“收养贫民,教以工艺”,为乞丐流民创造自食其力的条件。
进人民国,丐帮中还出现过自发的“乞丐互助会”组织,群丐选出会长,多次到商会请愿,要求商会通知各商家把施舍零钱数目增加一倍。商会表示无法推行,并提出可以介绍“乞丐团”的成员去粥厂喝粥;
乞丐的群体
乞丐的群体结构十分复杂,其中确实有因为肢体残障,失去了劳动能力;或是家庭破败、贫病交加、完全失去生活依靠的人;或是孤苦弃儿,鳏寡无依,只得靠人施舍赖以为生者.此外,还有许多游手好闲的无赖流痞,他们好吃懒做,充杂其间,成为惰民一族;更有些流氓痞棍、逃犯流贼混杂在内.还有奇怪的现象,一些农村中的农民,在冬闲无事之时,全村成帮结伙地外出乞讨,赖以增加收人,竟也成了传统惯例。若逢早涝年景,乞者更众。
乞丐现象给社会带来诸多混乱和问题,是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历朝对乞丐都
有收容救助的制度.宋朝时就曾禁止在严冬乞讨,以避免乞丐冻毙街头,而在彼时由官府提供乞丐的吃住.明代对这一问题尤为重视,政府把他们整编起来,由地方团头管理,并严格地限定了乞丐的聚处及活动范围。
辨别乞丐的真假
要分辨真假,普通老百姓很难“看”出。所以,这主要靠相关专门机构的人员来识别李鬼。然而,目前对乞丐问题的相关法律尚未完善,很难很好地去辨别真伪并采取措施.。
此外,之前广东发生的孙志刚事件(送到收容所后被打死了),也使收容遣送条例寿终正寝--不再强制将街头流浪乞讨人员遣送至收容所,而是由他们主动去.这一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如假乞丐骗遣送回乡的车票等(刚送走,他又回来了,而且家乡地点层出不穷,东西南北大跨度,旅游似的)。而目前,却没有多少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假乞丐不仅骗取了人们的善心同情和金钱,更是白占了真正需要帮助的人的救助款,使社会救助的整体实施效率也大为下降。
目前亟须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完善,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并形成有力的网络型监管体系(这需要技术上的支持,专家团队和政府部门的通力合作,调研),尽可能分辨清真伪实虚,扶持真正需要帮助的人,打击骗钱,骗同情心的不法分子。
乞丐的尊严
任何人都有尊严,虽然现在乞丐有点“职业化”,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做为一个人,都有着自己的尊严,这是任何人,包括他自己也不能抹杀的,就向对待犯罪的人,我们更多的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措施来减少社会的犯罪率,争取把犯罪的人重新引回正途,虽然这很难办到,但是,我们还是坚持去做了,罪犯在监狱中,政府也是极力保障着罪犯的人权,保障罪犯的人格,这其中就包括了尊严,连罪犯都有尊严,那么,乞丐,有怎么能没尊严呢?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