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控告犯罪的权利。对不立案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有权申请复议;对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
3、有权参加法庭审理,行使陈述权、辩论权,有向证人、鉴定人、被告人发问的权利;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4、有权对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5、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6、如果不服第一审判决,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有权对生效判决提出申诉。
7、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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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必要性
加强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尊严以及被害人的人权,在刑事诉讼法中,强调的一直都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尊严与人权,然而,真正的人权,不仅是要及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要平等的及于被害人,这样才有利于贯彻“人人平等”的原则。只有加强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切实保护被害人的权利,被害人的精神损失以及物质损失才可以得到维护,被害人才会在心理上感到平衡。
加强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可以有效的预防犯罪,例如在强奸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将犯罪对象抽象地当作一个女人来看待,而不是将其当做一个母亲、一个妻子、一个少女。这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极力的逃脱自己的罪责,如果加强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让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严重后果,其就难以否定自己的罪责,这样就可以有效的预防犯罪的发生。
加强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可以保障被害人在程序上、实体上的各种权益,有利于法治社会司法公正的实现。
加强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是顺应时代潮流的体现。[2]现在社会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突出被害人权利保障的重要性,增加了保护被害人权利保障的法律条文条款,使被害人的法律地位得到了上升。
参考资料来源:河北法律网-论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