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道交法》的规定: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然后山西省的《道交法实施办法》也有规定:
第十二条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二)按照规定粘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驾驶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清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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